福州|收赃代销他人盗窃黄金首饰,律师辩护助当事人获缓刑
基本信息
**法院**:福州市仓山区XX
**案号**:(2024)闽 01XX 刑初 XXX 号
**判决时间**:二〇二四年八月十五日
**案由**: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审理程序**: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公开开庭
案件详情
2024 年 4 月 18 日,案外人罗X(另案处理)在福州市仓山区某住宅内,盗得被害人黄金项链两条、黄金手链两条、金戒指六枚、铂金钻戒一枚、名表一块及港币等财物。当日晚间,罗X将所盗黄金首饰(总重 73.4 克)交由当事人党X及肖X代为出售。
二人**明知系盗窃所得赃物**,仍为牟利,于 4 月 18 日晚、4 月 19 日下午分两次将上述黄金首饰以合计人民币 38980 元出,共非法获利人民币 5303 元,并另分得铂金戒指一枚(经鉴定价值人民币 2950 元)。
案发后,党X被抓获归案,到案后**如实供述全部罪行**,主动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 5303 元,并自愿将退出的钱款赔偿给上游犯罪被害人;审理期间,又主动向法院缴纳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涉案铂金戒指已依法发还被害人。
案件总结
公诉机关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对党X、肖X提起公诉。法院审理认为,二人明知是犯罪所得仍予以转移,行为均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虽分工不同,但对犯罪顺利完成均起共同推动作用,不宜区分主从犯。
鉴于二人到案后如实供述、主动退赃并赔偿被害人、认罪悔罪态度好,法院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并从宽处理。最终判处**党X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罚金已缴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