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刑事案例|传销共犯认定及从犯缓刑辩护 —— 宝特币虚拟货币传销犯罪案
法院、案号、判决时间
- 审理法院: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法院
- 案号:(2024) 闽 01XX 刑初 XX 号
- 判决时间:2024 年 5 月 9 日;
- 刑事裁定补正时间:2024 年 5 月 10 日
案件详情
案件背景
本案系一起虚拟货币传销刑事案件,案涉 “宝特币” 虚拟投资理财项目。案外人设立公司,搭建多套网络平台,对外虚构该虚拟货币具备流通、升值属性,许诺高额投资回报,采用拉人头、设置层级的传销模式,在国内多地开展招商宣讲、培训活动,吸引社会公众投资。平台运营期间,幕后人员人为操控币价,后期限制卖出,导致大量投资人资金被套、遭受财产损失。该项目注册会员五千余人,涉案资金规模巨大,多名被害人产生实际经济损失。
各被告人行为概况
1. **技术提供行为人**:受项目幕后人员指使,为案涉传销项目开发、维护挖矿、交易、积分等多套网站系统,开发特殊交易功能,提供后台管控账户,为传销推广、资金吸纳提供完整技术支撑,从中获取高额报酬,案发后部分违法所得予以退缴。公诉机关指控其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2. **挂名高管行为人**:在传销项目推广阶段,在涉案公司挂名高级管理职务,明知项目属于虚假投资、采用传销模式开展业务,仍然承担对外宣传、授课培训工作,获取报酬;该行为人存在前科,此前曾因传销犯罪被判处缓刑,本次涉嫌犯罪发生在前罪缓刑考验期内。公诉机关指控其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3. **宣讲培训行为人(当事人)**:本案当事人,受项目方邀请,以机构教育总监身份,多次在项目推广会上对该虚假虚拟货币投资项目开展宣传、培训,参与传销活动推广并获取报酬;当事人未自行发展传销下线,不掌握传销组织的层级架构,参与犯罪周期较短,系初犯。公诉机关指控当事人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案件侦办阶段,三名被告人先后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到案后均签署认罪认罚。庭审阶段,当事人辩护律师针对本案当事人开展辩护工作;同案其他被告人亦各自委托辩护人参与诉讼。审理过程中,本案当事人家属代为全额退出违法所得,并预缴全部罚金。
法院裁判要点
1. 法院认定,技术提供行为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犯罪仍提供技术帮助,成立**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另外两名被告人明知案涉项目系传销活动,仍然参与宣传培训,属于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共同犯罪。
2. 共同犯罪层面,本案当事人及挂名高管行为人在整个传销犯罪中仅起到次要、辅助作用,依法认定为**从犯**,具备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
3. 挂名高管行为人在前罪缓刑考验期内又犯新罪,依法撤销前罪缓刑,实行数罪并罚;考虑其身体残疾、认罪悔罪、退赃缴罚,法院对其宣告缓刑。
4. 本案当事人属于初犯,无传销下线发展行为,参与时间短,全额退缴违法所得、预缴罚金,坦白认罪认罚,悔罪态度良好,法院采纳辩护意见,对当事人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宣告缓刑二年,并处罚金。
5. 全案各被告人已经退缴的违法所得予以追缴上缴国库,尚未退缴的违法所得继续予以追缴。
案件总结
1. 虚拟货币类传销犯罪中,并非只有发起、设立、操盘的核心人员才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承担宣传、培训工作,协助传销项目对外推广的人员,同样可以成立本罪的共犯**,即便本人没有直接发展下线,也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2. 共同犯罪中准确区分主从犯是量刑关键。仅从事宣讲培训、不参与项目决策、不掌控资金、不设计传销层级规则的参与者,有较大机会被认定从犯,获得从轻、减轻处罚。
3. 认罪认罚、全额退缴违法所得、预缴罚金,是该类案件中非常重要的酌定从宽量刑情节,结合初犯等情节,符合法定条件的,可争取缓刑结果。
4. 缓刑考验期内再实施新的犯罪,必须撤销原有缓刑,新旧刑罚数罪并罚,即便后续获得缓刑,也是数罪并罚之后再适用缓刑。
5. 为传销、非法集资类犯罪提供网站搭建、后台开发等技术服务,同样面临刑事追责,可构成帮信罪等相关罪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