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2025年8月,原告付XX与被告张XX通过微信协商零首付购买二手比xx汽车。同年9月,张XX向付XX承诺车辆行驶里程为4万余公里且车况良好。付XX前往看车后,向张XX指定的案外人唐X己账户支付定金五百元,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随后,付XX与某金融租赁公司签订融资租赁协议,融资金额3.4万余元,款项按张XX指示支付至唐X己账户。同日,案涉车辆由某公司名下过户至付XX名下,定金转为过户费。购车后,付XX委托某平台对车辆进行检测,支出检测费四百余元。检测报告显示,该车车身左右纵梁修复,发动机、变速箱等核心部件更换,实际里程达14.3万余公里。付XX认为张XX与某公司刻意隐瞒重大事故及大修记录,构成欺诈,遂委托周峰律师诉至法院,请求解除合同、返还购车款4.3万余元、支付三倍赔偿金12.9万余元及赔偿利息、检测费、律师费等各项损失1.7万余元。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在于:第一,案涉二手车买卖合同的相对方究竟是谁,某公司及法定代表人王XX是否应承担责任;第二,被告张XX在销售过程中是否存在欺诈行为,是否应承担三倍赔偿责任;第三,案涉买卖合同是否达到法定解除条件,以及合同解除后的损失应如何分担。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综合交易过程及资金流水,买卖合同相对方为付XX与张XX,某公司并非合同相对方。关于欺诈,因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约定车况,且张XX非原车主,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其明知车辆真实情况而故意隐瞒,故不支持三倍赔偿。但张XX作为经营者,告知的里程数与实际严重不符,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构成根本违约。最终法院判决:解除付XX与张XX的买卖合同;张XX返还购车款3.4万余元并赔偿检测费四百余元;付XX返还案涉车辆,过户费由张XX承担;驳回付XX的其他诉讼请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