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申请人林X通过网络接触被申请人某公司,其销售人员通过直播、微信等渠道发布大量宣传内容,宣称店铺单均利润可达七百余元、月入可达十万元、对接成熟海外仓、ERP软件可一键上架、运营总监全权负责店铺运营且基本无退货风险等。林X受此诱导,于2025年5月与某公司签订《某电商平台开店指导服务合同》,并支付服务费1.5万余元。
正式开展服务后,林X发现实际情况与宣传严重不符:ERP系统频繁故障,上架商品需耗费大量时间且常失败;宣称的高利润商品实际竞争激烈且存在侵权风险;店铺长期无自然流量,且发生退款。林X多次向某公司反映问题并要求退款或降级套餐,某公司均推诿拒绝。林X遂委托周峰律师向某仲裁委提起仲裁,请求解除合同、退还全款1.5万余元并承担律师费。某公司答辩称已提供软件、开店及指导服务,合同已到期自然终止,且合同约定不对商业风险负责,拒绝退款。
【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案涉合同应否解除、已付服务费应否返还及数额、律师费应否承担。
仲裁庭审理认为,某公司签约前的宣传内容具体、明确,足以使一般消费者理解为对服务质量及效果的承诺,构成要约,具有合同约束力。履约中,某公司提供的服务未达到“一键上架”“自然流量”“基本无退货”等标准,导致林X通过培训实现店铺正常运营并获利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构成根本违约。虽案涉合同已因期限届满自然终止,无需再判项支持解除,但某公司应承担退款违约责任。
针对某公司援引的“不对商业风险及收益负责”的格式条款,仲裁庭认定该条款系单方拟定,某公司未举证证明已作充分提示与说明,不能约束林X,且不能免除其服务未兑现的违约责任。综合某公司实际履约情况、合同目的落空程度等因素,仲裁庭酌定某公司返还50%的服务费。林X主张的律师费系维权合理支出,证据充分,予以支持。
【裁判结果】
某仲裁委最终裁决:某公司向林X退还服务费七千九百余元;某公司向林X支付律师咨询费一千五百余元;驳回林X的其他仲裁请求。本案仲裁费一千八百余元,由林X承担六百余元,某公司承担一千一百余元。上述款项及某公司应承担的仲裁费共计1万余元,由某公司于裁决书送达次日起10日内一并支付给林X。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