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原告谢X与被告张X于X年X月X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X年X月X日,双方签订《协议书》并办理公证,约定婚后各自名下财产归各自所有,各自名下债权债务由各自负担。X年下半年,原告出现失眠、乏力等症状,后经某医院确诊为肌萎缩侧索硬化症(俗称“渐冻症”),该病为运动神经元病中致死率极高的情形,导致原告四肢不能自主活动,需依靠呼吸机呼吸。
原告称,被告得知其病情后,未履行家属照顾责任,反而发送病变视频施加精神压力,双方频繁争吵。原告曾于X年X月起诉离婚,法院判决不准离婚。此后双方分居,原告再次起诉要求离婚。
被告张X答辩称,不同意离婚,强调双方感情深厚,其已辞去某小学重要职务及某工作室主持人工作以照顾原告。被告主张原告存在转移财产、赠与前妻等行为,若判决离婚,要求原告支付财产分割补偿款60万元、精神损害赔偿15万元,并要求原告协助取回个人物品及书面道歉。双方就车辆买卖、婚内支出及感情是否破裂等问题产生激烈争议。
二、争议焦点
1. 原告谢X身患渐冻症,是否具备民事行为能力与民事诉讼行为能力;
2. 双方夫妻感情是否确已彻底破裂,是否应准予离婚;
3. 被告主张的60万元补偿款及15万元精神损害赔偿是否具有事实与法律依据;
4. 婚内《协议书》的效力及双方车辆处置的补偿问题。
三、办案经过
刘斌律师接受原告谢X委托后,面对原告身患重疾、沟通极度困难的特殊情况,制定了周密的诉讼策略。
首先,针对被告可能提出的行为能力抗辩,刘斌律师提前与主治医生沟通,获取了原告“思维清晰、能够通过眼动仪表达意愿”的医疗证明。在法院询问环节,刘斌律师协助原告通过点头、摇头及眼动仪,清晰、准确地向法官表达了坚决离婚的真实意愿,并明确指定了监护人,从程序和实体上彻底打消了法院对原告诉讼行为能力的疑虑。
其次,在庭审举证质证阶段,刘斌律师围绕双方感情破裂及财产争议展开有力辩论。针对被告指责原告转移财产、赠与前妻的主张,刘斌律师指出,双方已公证《协议书》,明确财产独立,原告有权自由支配个人财产;被告未能举证证明原告与前妻存在不正当关系,其主张缺乏依据。针对车辆争议,刘斌律师梳理了微信聊天记录与购车款流水,还原了原告出资31.8万余元购买理想牌汽车交由被告使用,后因被告出售自有车辆获款1.3万余元,原告将理想牌汽车出售的客观事实,证明原告不存在恶意转移财产。
最后,刘斌律师在庭审中充分阐述了原告在确诊后遭受的精神折磨及双方分居的事实,强调首次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关系未改善,感情确已破裂,恳请法院依法判决离婚。
四、案件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虽患渐冻症无法自主活动,但意识清楚、对答切题,具备民事及诉讼行为能力。双方在首次判决不准离婚后,原告一直拒绝与被告联系,感情未有改善,确已彻底破裂,准予离婚。
关于补偿款,法院认定双方《协议书》合法有效。针对车辆问题,原告同意被告使用新车,被告为此出售自有车辆,原告出售新车确造成被告损失;同时,被告在原告患病期间辞去重要职务,付出了较多照料义务,虽原告拒绝,但不可否定被告的付出。综合考量,法院酌定原告向被告支付补偿款8万元。被告主张的15万元精神损害赔偿及60万元其他补偿,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最终法院判决:一、准予原告谢X与被告张X离婚;二、原告谢X向被告张X支付补偿款8万元;三、驳回被告其他诉讼请求。
五、案件价值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涉及重疾患者婚姻自主权与配偶权益平衡的家事纠纷。案件的核心价值在于:第一,明确了渐冻症等严重躯体残疾但精神智力正常的患者,依然享有完整的婚姻自主权和诉讼权利,保障了特殊群体的合法权益;第二,厘清了婚内财产协议在离婚时的效力边界,确认了夫妻财产独立制下个人财产的自由处分权;第三,在离婚经济补偿的认定上,既考量了财产变动带来的实际损失,也认可了配偶为照顾重疾患者放弃事业的隐性付出,为类案处理提供了兼顾法理与情理的裁判思路。
六、适用场景
1. 一方患有严重躯体疾病(如渐冻症、高位截瘫等)但不影响精神智力,引发的离婚及行为能力认定纠纷;
2. 夫妻间签有婚内财产协议,离婚时涉及财产分割、车辆处置及经济补偿的案件;
3. 首次起诉离婚被判不准后,分居满一年再次起诉离婚的案件;
4. 涉及配偶一方为照顾重病另一方辞去工作,离婚时主张家务劳动补偿或经济补偿的案件。
七、案件总结
本案妥善处理了重疾患者的婚姻自由与配偶补偿权益之间的复杂关系。刘斌律师在办案过程中,展现了极高的专业素养与人文关怀。面对沟通障碍,律师巧妙借助医疗辅助工具,确保了当事人真实意愿的准确传达,成功确立了当事人的诉讼主体资格。在实体审理中,律师通过严密的证据链条,有效击破了对方关于“转移财产”的不实指控,将不合理的巨额索赔降至合理的补偿范围。本案的胜诉,不仅帮助身患绝症的当事人解脱了名存实亡的婚姻,重获内心的宁静,也依法保障了被告的合理补偿权益,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八、法律服务指引
在家事纠纷当中,遇到一方身患重病、行动不便但意识清醒,对方以无民事行为能力为由阻碍离婚;夫妻签署婚内财产公证协议,离婚时另一方主张大额补偿、精神损害赔偿;二次起诉离婚,对方不同意离婚并指控转移夫妻财产;配偶因照料患病一方离职,双方就离婚经济补偿金额产生巨大争议等问题,可以找刘斌律师。这类案件融合行为能力认定、婚内财产协议效力、离婚经济补偿等复杂法律问题,兼具法理与人情,建议尽早委托家事律师固定病历、聊天记录、资金流水等证据,妥善维护自身婚姻自主权与财产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