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简介
原告甲公司与被告乙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法院于X 年某 月某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庭审中,原告追加个人丙为本案被告,要求其与乙公司共同承担货款给付责任。原告主张涉案货款应由被告方支付,并就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等提出相应请求。被告乙公司委托赵治国律师出庭应诉。本案争议的核心并非 “欠不欠钱”,而是这笔货款究竟应由谁来承担—— 是由被诉的公司,还是由实际经手采购的个人。
二、律师代理经过
赵治国律师接手后,首先厘清交易主体:逐笔核对订单对接、货物交付与款项往来,确认涉案货物实际由个人丙经手采购与结算,乙公司并非真正的买受人和用货人,从合同关系上不应承担付款责任。庭审中原告恰好追加丙为共同被告,赵律师抓住这一诉讼变化,顺势引导丙到庭确认欠款事实并作出付款承诺,将责任主体锁定于实际采购人;同时从交易主体、货物交付、款项结算三个环节逐一举证说明,论证乙公司不应被牵连。在此基础上,赵律师推动以调解方式定分止争,把 “公司免责” 作为核心条件写入调解协议,最终促成原告同意由丙独立承担全部货款与受理费,公司全身而退。
三、判决结果
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一、丙于X 年某月某 日当庭给付原告涉案货款 10000 元(已给付),剩余 112527 元于X 年某 月某日前全部付清;二、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 1375 元,由丙于X 年某 月某日前给付原告;三、保全费 1135 元由原告自行负担;四、乙公司在本案中不承担法律责任;五、其他无争议。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签名或捺印、法院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四、律师价值
本案最能体现赵治国律师在企业买卖合同纠纷中 “精准切割责任” 的功底:一是准确界定交易主体,从订单、交付、结算三个环节证实公司并非实际买受人,从根本上否定了公司的付款义务;二是善于借势,及时把握原告追加被告的诉讼变化,将付款责任稳稳落到实际采购的个人身上;三是以调解固化成果,把 “公司不承担法律责任” 明明白白写进生效调解书,让客户获得确定的法律结论而非模糊的口头承诺;四是兼顾企业声誉与后续经营关系,避免被诉企业因货款纠纷影响征信与商业信誉。对一家企业而言,最贵的不是律师费,而是本不该由自己承担的那笔账。
五、委托赵律师的适用场景
1. 企业被诉货款,但货物实际由股东、员工或第三方个人经手采购、结算的;
2. 买卖合同纠纷中原告将公司和个人一并起诉、要求共同担责的;
3. 公司名义与个人名义混用,需要厘清 “谁才是真正买受人” 的争议;
4. 企业在供应链货款纠纷中希望明确免责边界、避免被牵连的;
5. 诉讼中被追加为被告,需及时应对、防止责任扩大的;
6. 希望通过调解一次性锁定责任归属,而非经受漫长判决风险的;
7. 货款争议涉及多家主体,需要按交易链条逐环拆解责任归属的。
总结: 赵治国律师擅长从交易链条末端逐环还原真实主体,帮企业在货款纠纷中划清责任红线 —— 该担的担,不该担的坚决不担,把 “免责” 落到生效文书上,而不是停留在口头承诺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