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
结案时间:2023年11月9日
代理方: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女方)
案件详情
本案属于离婚纠纷案件。男女双方早年自由恋爱后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子一女。婚姻前期双方具备一定感情基础,后因家庭琐事、观念分歧,夫妻矛盾逐步激化,双方开始分居生活。女方第一次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法院综合案件情况,判决不准予离婚。判决之后,夫妻关系并未得到修复,双方持续分居,互不履行夫妻之间的义务,也缺少相互沟通往来,感情状况没有任何好转。
在第一次判离未果满一年之后,女方再次向一审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一审审理过程中,男方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没有到庭参与庭审。一审法院结合两次诉讼、长期分居、感情没有修复的客观事实,依据民法典相关规定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判决准予双方离婚;结合两名子女长期实际生活现状,按照不改变未成年人既有生活、学习环境的原则,判决婚生子跟随男方生活、婚生女跟随我方当事人(女方)直接抚养。
一审判决作出后,男方不服提起上诉。男方上诉核心主张:夫妻之间感情并未破裂,双方只是间歇性分居,仍然存在和好可能性,请求二审改判不准离婚;同时提出两名子女应当共同生活,不应当分开抚养。
接受二审阶段委托之后,代理律师梳理全案证据,重点围绕两大核心抗辩要点开展代理工作。第一,针对是否应当判决离婚:本案属于第一次判决不准离婚之后,双方又持续分居满一年,女方再次起诉离婚,符合民法典规定应当准予离婚的法定情形,同时结合双方长期互不往来、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客观事实,论证夫妻已经没有和好基础。第二,针对子女抚养权问题:两名孩子长期分别跟随父、母一方生活,已经形成稳定的生活、教育环境,贸然改变现有环境,反而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一审判决尊重子女已经形成的生活现状,符合“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裁判原则。
二审阶段双方均未提交新的关键性证据,法院对一审已查明全部事实予以确认。代理律师在答辩中明确,即便离婚,父母双方依然享有法定探视权,不会隔断父母与子女之间的亲情联系。二审法院经审理,全部驳回上诉人的上诉理由,维持一审判决结果。
我方诉讼请求(一审)
1、请求判决准予原被告双方离婚;
2、婚生子由男方抚养,婚生女由我方当事人(女方)抚养;
3、本案诉讼费用由对方承担。
案件结果
二审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1、维持准予双方离婚;
2、维持子女抚养处理结果:婚生子由男方直接抚养,婚生女由我方当事人直接抚养;
3、双方均依法享有对子女的探视权利,另一方应当予以协助配合。
二审案件受理费由上诉人自行负担。一审判决生效后,婚姻关系正式解除。
案件总结
本案适用《民法典》新增离婚裁判规则,即第一次判决不准离婚之后,双方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起诉离婚,应当准予离婚 。很多当事人存在误区,认为只要自己坚持不同意离婚,法院就一定不会判离,但婚姻自由包含离婚自由,当客观上夫妻关系长期无法修复,符合法定情形时,法院可以依法判决解除婚姻关系。
在子女抚养权处理上,司法裁判核心遵循“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原则,并非机械追求两个子女必须共同生活在一起 。本案两个孩子已经长期分别跟随父亲、母亲各自稳定生活,贸然强行改变居住、就学环境,会对未成年人成长造成不利影响。一审、二审均尊重已经客观形成的抚养现状,判决子女分别由父母直接抚养,同时明确不直接抚养一方享有法定探视权,保障亲子之间的情感联系。
办案实务提示:第一次起诉离婚未获支持,当事人不要消极等待,应当注意留存分居、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相关证据;第二次提起离婚诉讼时,向法院提交前次裁判文书以及分居相关事实,便于法院依法认定感情状况。离婚案件即便子女分开抚养,父母依旧要重视探视权行使,最大限度降低离婚对孩子造成的心理伤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