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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年老客户欠下 10 万货款,赵治国律师代理供货方调解结案:分期付清,逾期即全款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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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晋和律师事务所 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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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价值

快速固定供货、结算、催收闭环证据,使欠款事实无可争辩;善用诉讼保全提前锁定财产;以调解替代冗长判决,缩短回款周期、降低诉讼成本;设计“分期给付+违约即全款执行”条款防拖;争取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负担,形成可执行、可威慑的回款方案。

案件详情

 

一、案件简介

 

原告甲常年为被告乙供应货物,被告某 年在建材市场多次向原告采购。经双方于某年某月 某日结算,确认被告欠付货款共计 101599 元。此后原告多次催收,被告仅偿还一千余元,尚欠 10 万元未付。原告遂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被告给付货款 10 万元,并按一年期 LPR 支付自 某 年某 月某 日起的逾期付款利息,同时由被告承担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等诉讼费用。法院于 某 年 某 月 某 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原告甲委托赵治国律师代理本案。

 

二、律师代理经过

 

赵治国律师接手后,紧扣 "证据固定" 与 "回款落地" 两条主线:一方面梳理供货记录、双方结算确认及催收往来,形成从供货到结算的完整证据闭环,锁定欠款事实与金额,使被告无从抵赖;另一方面及时申请诉讼保全,提前锁定被告财产线索,为后续回款加上 "保险"。考虑到本案金额不大但拖欠时间较长、被告还款意愿不足,赵律师采取 "以调促收" 策略:以充分证据和保全措施形成压力,同时为被告设计分阶段付款方案 —— 先以小额款项试探履行诚意,余款集中在年末一次性付清;并坚持写入 "任一期逾期即可就剩余全部款项申请强制执行" 的兜底条款,既给对方喘息空间,又保留对全部债权的即时执行威慑。此外,赵律师还争取由被告承担案件受理费与保全费。

 

三、判决结果

 

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一、双方确认被告欠付原告货款 10 万元,分三期给付 ——某 年 某 月 某 日前给付 2000 元,某 月 某 日前给付 2000 元,剩余 96000 元于某 年 某 月 某 日前一次性付清;二、案件受理费 1268.37 元、保全费 1079.19 元,均由被告承担,于某 年 某 月 某 日前一并给付原告;三、如被告未按期足额履行任意一期付款义务,原告有权就剩余全部未付款项(含受理费及保全费)立即申请强制执行;四、原告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五、双方就本案别无其他争议。调解书自双方签名捺印后即生效,法院予以确认。

 

四、律师价值

 

本案虽是一起小额货款纠纷,却充分体现赵治国律师务实、高效的办案思路:一是快速固定证据链,从供货、结算到催收形成闭环,让欠款事实无可争辩;二是善用诉讼保全,提前锁定财产,为回款加上 "保险";三是以调解替代冗长判决,缩短回款周期、降低诉讼成本;四是通过 "分期给付 + 违约即全款执行" 的条款设计,既保留了对债务人的约束力,又避免了 "签了协议却拖着不付" 的常见困局;五是争取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负担,最大限度维护当事人的实际利益。对供货方而言,一纸调解书换来的不只是债权确认,更是一套可执行、可威慑的回款方案。

 

五、委托赵律师的适用场景

 

1. 买卖合同货款拖欠,对方长期不付、反复催收无果的;

2. 供货、加工、服务等经营性欠款,双方对金额争议不大、希望尽快回款的;

3. 债务人有一定履行能力却还款意愿不足,需以保全、调解施加压力的;

4. 希望以分期付款方式促成和解,同时保留违约后即时强制执行威慑的;

5. 个体工商户、小微企业主之间的货款、加工费等经营性纠纷;

6. 希望在调解中一并争取诉讼费、保全费由对方承担的;

7. 金额不大但拖欠时间长,希望低成本、快节奏解决问题的。

总结: 赵治国律师擅长以 "证据固定 + 诉讼保全 + 调解条款设计" 的组合拳,把看似追不回的小额欠款,转化为看得见、落得下、可强制的回款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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