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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代理上诉人,二审改认定无偿帮工关系,赔偿责任核减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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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阶段梳理电话录音新证据,区分劳务与无偿帮工法律关系。客观事实无法推翻的前提下,说服法院变更案件定性,借助帮工人重大过失情节,实现赔偿责任直接减半。最大幅度降低当事人经济损失,充分体现法律关系定性对于侵权赔偿案件的决定性作用。

案件详情

审理法院: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

结案时间:2022年10月29日

代理方:上诉人

 

案件详情

本案属于机动车交通事故引发的第三人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涉案交通事故中,另一方驾驶员驾驶三轮摩托车载人出行,途中与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车上多名乘客受伤,伤者提起诉讼索赔。一审法院审理认为,三轮摩托车驾驶员系受我方当事人雇请,双方成立个人劳务关系。依据劳务侵权裁判规则,提供劳务一方致人损害,由接受劳务方承担替代赔偿责任,据此判令我方当事人全额承担该起事故项下三轮摩托车一方对应的全部赔偿,赔偿金额十余万元。

一审程序中,我方当事人未能到庭参与庭审,丧失一审举证、抗辩机会,收到判决之后对该结果无法接受,遂委托本律师提起二审上诉。本案客观事实无法回避:确实系我方当事人通知驾驶员开车搭载人员前往工地。但案件核心法律争议不在于该客观行为,而是行为对应的法律定性:究竟是一审所认定有偿劳务雇佣关系,还是无偿帮工关系。两种法律关系归责、责任分担规则存在巨大差异。劳务关系下接受劳务方承担替代全部责任;无偿帮工情形下,帮工人存在重大过失,人民法院可以划分过错比例,分担赔偿责任 。

接受二审代理之后,代理律师将工作重心放在证据补强与法律关系辨析。本案关键突破口为电话录音证据,指导当事人完整固定通话录音材料,整理录音文字稿,用于否定双方就开车载人事项存在劳务报酬约定。驾驶员虽存在其他务工受雇情形,但开车捎人这一行为本身并没有对应劳务报酬,属于无偿帮忙。同时针对一审送达程序问题一并提交快递相关证据,就一审认定的“雇请开车送人”事实提出根本性抗辩。

二审审理过程不开庭,采取阅卷加调查询问模式。代理律师提交录音等新证据,重点向二审法院区分“工地务工劳务”与“无偿开车载人帮工”,即便双方存在工地干活的雇佣,也不等于本次开车载人属于劳务内容;驾驶员本人也自认开车属于无偿。虽无法推翻我方当事人通知对方开车这一基础事实,但论证开车载人行为属于无偿帮工。二审法院采纳代理意见,纠正一审法律关系认定,认定案涉开车载人行为属于无偿帮工,考虑到帮工人驾驶员存在无证驾驶、超员载人的重大过失,结合各方过错,直接对该部分赔偿责任进行对半划分,我方当事人仅承担50%赔偿责任,帮工人自行承担另外50%责任,实现赔偿金额减半。

 

我方上诉请求

1. 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上诉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2. 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案件结果

二审终审改判:

1. 维持保险公司赔偿部分;

2. 撤销一审判决中我方当事人全额承担赔偿的判项;

3. 改判原本由我方当事人承担的101361.17元赔偿款,由我方当事人、帮工人驾驶员各承担50%,即我方当事人支付赔偿款50680.585元;帮工人自行承担50680.585元。

义务人未按期履行给付义务,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重新划分,二审案件受理费由上诉人和帮工人各半负担。

 

案件总结 

本案是典型的客观事实不变,但法律关系定性发生改变直接改变案件结果的案例。很多当事人容易混淆:双方存在某一部分劳务雇佣,不等于案涉全部行为都属于劳务范围。本案驾驶员确实会在工地务工拿报酬,但本次开车捎带人员的行为,并没有对应的报酬,不能直接归入劳务履职行为。

一审直接将全部行为归入劳务关系,判决我方全额承担替代责任。二审通过电话录音等证据,厘清“务工劳务”与“开车载人无偿帮工”的边界。虽然我方当事人无法否认通知对方开车的客观事实,不能完全脱责,但是成功将法律关系变更为无偿帮工。根据人身损害司法解释,帮工人有重大过失,法院可以划分过错,直接减轻我方一半赔偿责任 。

本案也反映实务风险:委托他人无偿帮忙开车载人,即便不给付开车报酬,被帮工人依旧要承担法律责任;帮工人无证驾驶、违规载人,自身存在重大过错,可以分担部分赔偿。同时提示当事人,诉讼当中务必重视一审程序,不到庭应诉会直接丧失举证抗辩机会,极易出现对自己不利的一审判决。若确因客观原因错过一审,应当把握二审上诉机会,搜集新证据,从法律关系定性、过错划分角度争取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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