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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用电器买卖合同纠纷,代理消费者,选择合同违约之诉,二审终审获赔28000元财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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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存在侵权、违约请求权竞合,律师审慎评估举证难度,选择买卖合同违约作为诉讼路径,规避产品侵权举证障碍。组织完整证据链,运用合同相对性规则抗辩对方转嫁责任的上诉理由,一、二审均获得法院支持,帮助当事人取得28000元终审赔偿,高效实现消费者财产权益救济。

案件详情

审理法院: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

结案时间:2023年8月28日

代理方:被上诉人 

案件详情

本案系家用电器买卖合同纠纷。我方当事人向本地商家购买净水器,货款包含上门安装服务。商家委托第三方售后人员完成设备安装,当事人房屋装修完毕尚未入住。安装74天后,物业发现水表异常,通知当事人到场,经查净水器水管脱落漏水,房屋装修、家具被水浸泡,造成较大财产损失,还存在楼下住户受损的潜在赔偿风险。

事故发生后,各方协商赔偿陷入僵局。销售商家抗辩漏水根源在于小区二次供水水压不稳,责任应当由物业公司承担,同时主张业主空置房屋未关闭水电总闸,自身存在过错,拒绝赔付。产品生产企业则辩称净水器本身产品质量合格,漏水和产品质量无关。

接受当事人委托后,代理律师面临请求权竞合:本案既可以提起产品侵权责任之诉,也可以提起买卖合同违约责任之诉。侵权之诉需要举证产品存在缺陷、因果关系,举证难度大;而本案货款包含安装义务,销售方负有合同项下规范安装的附随义务,选择合同违约之诉,仅需证明卖方未恰当履行安装义务即可,举证难度更低,故确定以买卖合同违约作为本案请求权基础提起诉讼。

案件一审阶段,律师整理购货凭证、沟通记录、现场受损照片、产品说明书等全套证据。产品说明书明确提示水压异常需要加装减压装置,但销售方及安装人员既未检测水压,也未向消费者提示、加装减压配件,属于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诉讼中法院到现场实地查勘财产受损情况,当事人不申请损失司法鉴定,同意由法院结合现场情况酌定损失金额。一审法院认定销售商家违反买卖合同附随安装义务,判决商家赔偿财产损失。

商家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上诉理由主要为:漏水是物业公司二次供水水压过高导致;应当追加实际安装服务商参与诉讼;业主未关闭水电总闸,对损失扩大存在过错,要求改判物业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二审法院不开庭书面审理,代理律师围绕合同相对性、卖方包安装的合同义务、业主无法定关闭水电总闸义务进行答辩,明确商家和第三方安装机构属于内部委托关系,不能对抗消费者。二审法院核查后确认一审查明事实无误,全部驳回上诉理由。

 

我方诉讼请求

1、判令销售商家、产品生产企业赔偿我方各项财产损失合计55872元;

2、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案件结果

二审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原判。

1、销售商家于判决生效十日内向我方当事人赔偿财产损失28000元;

2、驳回我方其余诉讼请求。

义务人逾期履行,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98元,由销售商家负担300元,我方当事人负担298元;二审案件受理费500元由上诉商家自行承担。

 

案件总结

本案属于典型的请求权竞合案件,同一损害后果,既可以走产品侵权,也可以选择合同违约,不同请求权举证责任、被告主体、举证难度差异极大。如果选择产品侵权路径,我方需要证明产品存在质量缺陷,还要完成缺陷和漏水之间的因果关系举证,本案净水器硬件本身无质量缺陷,侵权路径维权难度高,存在较大败诉风险。

本案货款明确包含安装服务,规范安装属于销售方法定的合同附随义务。销售方将安装交由第三方售后完成,属于商家内部业务安排,依据合同相对性,该内部委托不能对抗消费者,对外责任仍由销售商家承担。商家上诉试图把责任转嫁给物业公司、实际安装人员,但是买卖合同约束范围仅限于买卖双方,其上诉主张不能成立。

二审也明确:房屋空置没有关闭水电总闸只是生活安全倡导,并非法律强制义务,不能据此认定业主存在过错。案件当中当事人未申请司法鉴定,法院结合现场勘验酌定损失金额,该处理方式在家用电器漏水财产损害类案件中具备参考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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