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湖北省某基层人民法院
结案时间:2025 年 7 月 6 日
代理方:原告(次承租人)
案件详情
本案属于门面房屋转租合同纠纷。被告从原始房东手中承租经营门面,原始租赁合同当中明确约定,未经房东许可,被告不得对外转租该门面。后续被告和我方当事人口头达成门面转租协议,被告将该门面转租给我方当事人,收取包含转让费、押金、部分房租合计 9000 元,被告承诺协调房东同意转租,原告接手门面用于开店经营。
原告按照口头约定完成转账付款,被告交付门面钥匙,但是原始房东明确拒绝认可本次转租行为,不允许我方当事人实际占有使用门面。当事人拿到钥匙,却没有办法实际入驻开展经营,租赁开店的合同根本目的落空。我方当事人多次和被告沟通,要求解除租赁关系,退还已经支付的钱款,被告仅分两次合计退还 3000 元,剩余款项拒绝返还,双方协商彻底陷入僵局。当事人委托本律师作为特别授权代理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本案立案受理之后,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被告收到法院传票,没有到庭参加庭审,提交书面答辩意见,辩称纠纷过错在于原告,是原告自身不愿意继续承租门面,并非房东不认可转租。
接受委托之后,代理律师整理转账支付记录、原始房东和被告之间租赁合同文本、双方微信沟通记录,固定被告无权转租,房东拒绝追认转租的关键事实。庭审当中向法庭完整阐述案件事实:被告在明知自身没有转租权限情况下对外转租,是造成合同无法履行重要原因;同时客观陈述案件双方各自存在的过错,请求法院依法解除双方事实租赁关系,并结合已经实际产生占用成本,按照过错比例划分责任,判令被告返还剩余钱款。法庭综合全部证据与庭审意见,认定双方均存在过错,确认解除租赁关系,对应当退还金额予以酌定裁判。
我方诉讼请求
1、请求判决解除原、被告之间形成的门面租赁转租合同关系; 2、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全部已付款项 9000 元; 3、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案件结果
人民法院作出一审民事判决: 1、解除原被告双方于 2025 年 3 月 23 日形成的租赁合同关系; 2、被告在判决生效十日内,向原告退还 5584 元; 3、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义务人未按期履行给付义务,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 50 元,简易程序减半收取 25 元,原告负担 9 元,被告负担 16 元。
案件总结
门面转租是生活中高频发生纠纷的场景,很多经营者开店接手门面,习惯口头沟通交易,忽略查看原始租赁合同转租限制条款,埋下巨大法律风险。本案当中双方仅仅达成口头协议,没有签署书面转租合同。被告原始租赁合同已经明确写了不得转租,被告仍然对外转租,是造成合同目的落空主要过错。同时我方当事人在接手门面之前,没有主动向原始房东核实是否同意转租,自身也未尽审慎注意义务,法庭据此认定双方均具有过错。
实务当中很多当事人认为,只要拿到门面钥匙就算完成租赁交付,但次承租人能否实际占有使用门面,关键在于房东是否同意转租。原始房东有权拒绝追认未经许可的转租行为,一旦房东不认可,即便拿到钥匙,也没有办法实际经营,开店目的直接落空。
本案的重要提示:接手转租门面,务必要查看第一手租赁合同,重点看是否允许转租;一定要取得原房东书面同意转租文件,优先签订书面三方协议,明确转让费、租金、押金构成,各方权利义务,尽量避免仅做口头约定。转让费、租金转账时做好备注,完整留存聊天、转账凭证。发生纠纷,法官会根据各方过错程度,划分损失分担比例,不会全部由其中一方承担。
本案被告虽未出庭,提交书面答辩进行责任抗辩。代理律师庭审客观还原全部事实,既说明被告无权转租的核心过错,也客观看待我方当事人的审慎注意义务缺失,促使法院在划分过错基础上判决返还大部分款项,最大限度挽回当事人经济损失。判决生效之后,被告拒不退还款项,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