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湖北省某基层人民法院
结案时间:2024 年 8 月 1 日
代理方:原告
案件详情
本案属于服装加工承揽合同纠纷。我方两名当事人为亲属关系,共同经营家庭作坊式服装代工业务。承揽方与定作人先后签订两份服装外发加工合同,约定由定作人下发服装生产订单,我方当事人按照订单要求完成服装加工,双方约定单价、交货方式以及月结结算模式。
合同签订生效后,承揽方按照定作人下达的多批次订单组织生产,完成全部服装加工,并且按照定作人的指示,通过物流渠道全部完成货物交付。定作人已经结清前面部分订单的加工报酬,但剩余多批订单加工费用,定作人迟迟不予结算付款。我方当事人多次电话、微信沟通催讨加工费,对方拒付款项,但是仍和其他加工商户保持业务联系。当事人协商无果,委托律师提起诉讼追索全部加工报酬。
案件立案受理,适用简易程序开庭审理。被告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庭审,仅通过微信向法庭提交抗辩材料,主张承揽加工的服装存在质量问题,并且自行核算一笔高额返工损失,要求全部抵扣加工费。
接受委托,本律师作为特别授权代理人,完整梳理两份加工合同、全部订单明细、送货物流凭证、微信业务沟通记录,核对每一批订单实际完成数量、合同约定单件加工单价,逐项核算总加工报酬。针对对方提出的服装质量、返工费用的抗辩,代理律师向法庭说明:定作人将加工业务发包给家庭小作坊,自身存在选任过失;被告单方自行计算得出的返工损失金额,没有第三方评估,不能直接采信。同时向法庭说明我方当事人认可确实存在部分质量瑕疵,但不认可被告主张的全部返工金额,请求法庭结合案件事实酌情认定返工相关扣减费用。法庭结合双方证据、庭审意见,综合权衡定作人选任过错、货品瑕疵实际情况,对返工费用酌情扣减,作出一审判决。
我方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加工报酬 60939 元;并以 60939 元为基数,按 2 倍 LPR 标准,自立案之日起计算资金占用利息直至全部款项清偿完毕; 2、本案诉讼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
案件结果
人民法院作出一审民事判决: 1、被告于判决生效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加工费 47841 元,并支付资金占用利息,利息以 47841 元作为基数,按照年利率 5.175% 标准,自起诉状副本送达之日起计算,计算至款项实际清偿完毕; 2、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义务人逾期履行,需要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 1324 元,简易程序减半收取 662 元,被告承担 498 元,原告自行承担 164 元。
案件总结
在服装加工这类中小微家庭作坊承揽业务当中,经常会遇到定作人收货之后,以质量问题为借口拒付、少付加工费。很多个体承揽经营者,合同签订不规范,订单、送货凭证保管不完善,发生纠纷之后维权十分被动。
本案当中,虽然我方已经完成加工并且全部交货,但被告方提出质量抗辩,并且自行算出高额返工损失,意图几乎全部抵消加工款。庭审当中我们没有全盘否认确实存在部分货品瑕疵,但是重点向法庭阐述,被告单方面制作的返工清单不能直接作为损失依据,同时定作人选择不具备正规资质家庭作坊进行服装加工,本身存在选任过错,应当自行分担部分质量相关风险。
最终法院没有完全采信被告主张的全部返工扣款,而是酌情按照一定比例调整扣减返工费用,最大程度维护承揽人合法报酬权益。实务提醒广大个体加工从业者,承揽业务,应当签署书面承揽合同,明确加工单价、质量验收标准、验货时间、结算付款节点;每一批次交货务必留存送货、物流签收凭证;货物交付之后,如果定作人提出质量异议,应当要求对方书面提出,固定证据,防止收货很久之后,定作人事后随意以质量问题拒付加工费。
即便定作人不到庭参加诉讼,仅通过微信提交抗辩意见,法院依旧会审查该抗辩理由,承揽方不能因为被告缺席就理所当然认为会全额拿到诉求款项。代理人需要针对对方的抗辩点提前做好应诉应对,客观回应质量争议,帮助法官平衡双方权责,争取合理裁判结果。判决生效后,定作人不履行付款,承揽方可以申请强制执行,追索加工报酬与逾期资金占用利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