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湖北省某基层人民法院
结案时间:2025 年 6 月 20 日
代理方:原告
案件详情
本案属于自然人之间民间借贷纠纷。原被告系朋友关系,被告因个人资金周转需要向原告提出借款,原告以银行取现加家中现金的方式,合计向被告交付借款本金 150000 元,被告出具借条确认收到全部借款款项。借款交付完成之后,被告先后多笔向原告归还部分钱款,但并未足额清偿全部债务。后续原告持续向被告进行催款,被告虽认可债务,但长期以没有偿还能力为由拖延还款,剩余款项迟迟不予清偿。
协商沟通无望之后,当事人委托本律师作为特别授权代理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追索债权。本案立案受理,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经法院合法传唤,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庭审,没有提交答辩意见,也没有向法庭提交任何证据材料,视为被告放弃答辩、举证、质证、辩论等全部诉讼权利。
接受委托之后,代理律师开展全面证据整理工作。因本案属于现金交付借款,没有完整银行转账记录,是本案的主要难点。我们归集整理借条原件、银行多笔取款流水记录、当事人关于现金交付过程的陈述、被告历年分次还款相关记录,梳理全部还款明细,核算尚欠本金数额,固定整套证据链。庭审当中完整出示全部证据,向法庭还原完整借款发生、款项交付、后续部分还款、持续催讨的完整事实,向法庭阐释民间借贷相关法律规定。法庭结合全部在案证据,对借款事实予以认定,依法作出缺席判决。
我方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 120000 元,并以 120000 元为基数,按照 2 倍 LPR 标准,自 2017 年 7 月 6 日起计算利息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 2、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经法院审理认定,现有证据无法证实双方就借款利息作出明确约定,视为无息借贷,故利息诉求未得到支持,本金按照实际剩余欠款予以裁判。
案件结果
经人民法院审理作出一审民事判决: 1、被告于判决生效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 111000 元; 2、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义务人若未按期履行给付义务,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 2700 元,由原告负担 50 元,被告负担 2650 元。 被告经合法传唤拒不到庭,本案缺席审理结案,判决书生效之后,被告不履行的,原告有权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总结
民间借贷实务当中,现金出借风险显著高于银行转账,很多当事人碍于朋友情面,采用现金交付,一旦发生纠纷,款项是否真实实际交付会成为案件最大争议点。本案中当事人虽然持有借条,但大额现金出借,如果缺少取款凭证、交付相关佐证,借款事实有可能无法被法庭采信。
接受委托后,我们重点补齐证据链条,将多笔银行取款流水和现金交付事实相互印证,再结合被告后续多次零星还款记录,佐证借款真实发生,最终让法院完整认定借贷事实。本案被告选择拒不出庭消极应诉,很多债务人误以为不去开庭就不需要承担还款责任,但法院可以依法缺席审理,缺席判决同样具备完整强制法律效力,消极逃避诉讼不能免除债务。
本案另外一个实务提示:自然人之间借贷,如果想要主张借期内利息,必须要有书面明确的利息约定;没有证据证明双方约定利息,法律上直接视为没有利息,出借人将无法主张借期内利息。当事人出借款项,应当落实书面借条,写清本金、利息标准、还款时间,优先使用转账交付,备注 “借款”,尽量避免大额现金交付,留存完整交易凭证,防范后续维权障碍。
虽然我方利息诉请未被支持,但核心本金债权得到法院完整保护。拿到生效判决之后,即便被告继续失联,当事人可以申请强制执行,通过查控银行卡、微信支付宝、房产车辆、纳入失信、限制高消费等手段实现债权,将自然债权转化为司法确认的强制执行权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