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简介
申请人甲与被执行公司(天津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经二审判决确认公司应返还甲垫付款 82 万余元、给付利润款 4.3 万余元及相应利息。判决生效后公司未履行,甲申请强制执行。法院通过网络查控全面查询被执行人名下存款、不动产、车辆、工商等信息,仅执行到位 20.6 万余元,未发现足额可供执行财产,遂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甲发现该公司两名原始股东在注册资本 200 万元实缴到账当日,即将全部资金转至第三方账户,遂申请追加二人为被执行人。甲委托赵治国律师代理本案。
二、律师代理经过
赵治国律师抓住 "抽逃出资" 这一要害,从工商档案、验资报告、银行流水三条线切入:查明公司注册资本 200 万元由两名原始股东各实缴 100 万元且验资到位;再调取对公账户明细,证明该 200 万元于实缴当日全额转入某第三方贸易公司账户、附言仅为 "往来款";由此形成股东抽逃出资的合理怀疑,将举证责任转向股东一方 —— 其无法提供发票、股东会决议、还款记录等材料证明交易真实存在。赵律师依据《变更、追加当事人规定》第十八条,主张二人在抽逃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三、判决结果
法院采纳申请人意见,认定公司注册资金 200 万元具有被抽逃的合理怀疑,股东所举证据不足以证明该转出属正常交易,其 "系借款" 的抗辩亦不符合正常交易习惯,不予采信。裁定:追加两名原始股东为执行案件被执行人;二人分别在抽逃出资 100 万元范围内,对被执行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向申请人承担清偿责任。申请执行人的诉求获得法院支持。
四、律师价值
本案集中体现赵治国律师在执行阶段 "向股东追责" 的实务能力:一是敏锐识别 "终本" 案件背后的财产转移线索,把 "公司无财产" 的死局扭转为 "股东抽逃出资" 的追责路径;二是证据组织精准,以工商档案、验资报告、银行流水串联出资与转出的时间闭环,一击命中;三是熟练运用举证责任规则,让股东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为当事人打开了终本后难以回款的困局。
五、适用场景
本案例适用于:被执行公司已无财产、案件被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执行僵局;股东出资后短期内大额转出、疑似抽逃出资的追责;债权人拟在执行程序中追加股东、出资人为被执行人;合同纠纷判决生效后长期无法回款的执行推进;公司注册资本 "过桥" 后当日转出的资金去向核查。
六、服务指引
1. 判决生效后对方不履行,应及时申请强制执行,避免错过财产查控与追责时机。
2. 执行遇 "终本" 不要放弃,应核查公司股东是否存在出资不实、抽逃出资等情形。
3. 着重调取工商档案、验资报告与对公账户流水,锁定出资到账与大额转出的时间节点。
4. 对附言笼统(如 "往来款")的大额转出,可主张构成抽逃出资的合理怀疑。
5. 善用举证责任转移规则,要求股东提供发票、股东会决议、还款记录等佐证交易真实。
6. 追加股东属执行程序中的独立救济,应尽早委托律师启动,避免债务人继续转移资产。
总结: 面对公司 "空壳化"、执行终本的困境,及时委托专业律师,从股东抽逃出资角度追加责任主体,往往能打通回款的 "最后一公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