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2019年6月16日22时30分许,被告人岳X酒后驾驶其所有的某AXXXXX号小型普通客车在某区道路上行驶,随后驶入路边耕地内,撞上某二级专线挡墙发生交通事故。经现场酒精呼气式检测,结果为97.2mg/100ml;后经专业鉴定,岳X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7.2mg/100ml,已达醉酒驾驶标准。另查明,岳X具有C1类机动车驾驶资格。案发后,岳X主动拨打报警电话,并在事故现场等待交警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公诉机关某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指控其犯危险驾驶罪。法院依法适用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理并公开开庭。
【争议焦点】
本案的审理焦点主要集中在被告人岳X的定罪量刑及缓刑适用问题。公诉机关指出,岳X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刑法相关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同时,公诉机关认定岳X具有自首情节,且认罪认罚,建议判处三个月以下拘役,并处罚金,并建议适用缓刑。被告人岳X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并签字具结。指定辩护人廖坤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亦无异议,并围绕岳X的自首情节、悔罪表现及适用缓刑的合理性发表了辩护意见,请求法院采纳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岳X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确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适用法律得当。关于量刑,法院认定岳X案发后自动报警并在现场等待,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依法构成自首,予以从轻处罚;鉴于其积极主动向国家缴纳罚金,确有悔罪表现,对其宣告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最终,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岳X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全部缴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