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2024年8月9日下午,未成年原告鄢XX在某小区地下车库出入口处骑自行车玩耍时,因未控制好车速撞到墙面摔伤,导致左尺桡骨远端骨折、鼻骨骨折等多处受伤,先后多次就医并接受手术,共计住院九天。原告法定代理人鄢XX认为,某置业公司作为小区开发商及地下停车场管理者,某物业公司作为小区管理者,未在地下车库设置安全警示标志,未尽到安全保障责任,遂委托郑文婧律师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两被告赔偿医疗费、营养费、护理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3.9万余元。某医保局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要求返还其垫付的1.3万余元医保基金。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一、某置业公司与某物业公司是否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应否承担赔偿责任及责任比例如何划分;二、原告自身及监护人是否存在过错,能否减轻侵权人责任;三、各项损失金额的认定及医保垫付费用的处理。某置业公司辩称地下停车场并非危险源,且未移交物业管理,原告系自行玩耍受伤,监护人未尽义务,不应由其担责。某物业公司则辩称地下停车场未移交其管理,不应承担责任。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某置业公司作为地下停车场实际管理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相应侵权责任。原告鄢XX已满七周岁,对危险有一定认知,且事发时监护人未在场,未尽到监护职责,可减轻被告责任。法院酌定某置业公司承担20%的责任。经核算,原告合理损失共计4.4万余元,某置业公司应赔偿八千余元。因某物业公司并非实际管理者,不承担责任。最终法院判决:某置业公司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八千余元;原告返还某医保局垫付的医保统筹支付金额1.3万余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