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
结案时间:2026 年 8 月 3 日
代理方:原告(交通事故受害方)
案件详情
本案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我方当事人骑行二轮电动自行车行驶途中,与路边停放的小型普通客车发生碰撞,造成受害人身体多处骨折受伤,两车受损。交管部门出具事故认定书,认定我方当事人承担事故主要责任,肇事车辆驾驶人承担事故次要责任。 本案一大关键风险点:肇事机动车没有投保交强险以及商业第三者责任险。按照法律规定,未投保交强险,投保义务人需要先行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全部赔偿,超出部分再按照事故责任比例划分。如果没有律师介入,普通伤者往往不清楚该法律规则,容易直接按照主次责任全部打折计算损失,会大幅减少可获赔金额。
接受委托代理之后,代理律师全面收集事故认定书、全套住院病案、医疗费票据、司法鉴定意见书。本案司法鉴定为当事人单方委托,庭审当中被告对鉴定意见提出异议,但是未在法院指定期限提交重新鉴定申请,也没有提交相反证据推翻鉴定结论。代理律师向法庭充分阐述该鉴定应当予以采信。 同时本案当事人属于个体经营者,还存在多名被扶养人,包含父母、子女。代理律师仔细梳理被扶养人身份、扶养义务人人数,依法完整主张被扶养人生活费。庭审针对被告提出的各项诉求过高的抗辩,逐项结合人身损害司法解释、湖北省赔偿标准发表代理意见。法院采纳我方主要代理观点,适用未投保交强险的裁判规则,判决肇事方首先在交强险限额内全额赔付,超出交强险部分再按 30% 责任比例赔偿。
我方诉讼请求
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合计 206444 元;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案件结果
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 1、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 181461.71 元,判决生效七日内付清; 2、驳回原告其余诉讼请求。 义务人逾期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由原被告按比例分担。
案件总结
很多普通当事人存在法律认知误区:只要自己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对方车子没有保险,就认为赔不到多少钱。但法律明确规定,机动车投保交强险属于强制法定义务,车辆没有投保交强险,投保义务人需要先行承担交强险限额内全部赔偿,不按照事故责任打折。只有损失超过交强险限额部分,才按照主次责任划分。 本案被告质疑单方委托司法鉴定,但是没有按期提交重新鉴定申请,也无反证,法院采信鉴定结论。案件当中存在多名被扶养人,需要核实被扶养人年龄、扶养人数,才能完整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保障伤者家庭权益。 实务提示:发生交通事故,第一时间核实对方车辆保险情况,如果肇事车辆脱保,要重点引用交强险司法解释,要求对方先行承担交强险全额赔付;妥善保管病历、票据、鉴定报告,涉及被扶养人,提前准备亲属关系证明材料。拿到生效判决后,需要密切关注被告财产线索,及时申请强制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