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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企业混同用工劳动争议胜诉案例|成功认定混同用工,全额支持工资差额及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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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件详情

(一)基本背景

劳动者入职A建筑劳务公司担任预算岗位,后续在并非出于本人主观意愿变更的情形下,被安排至B建设工程公司继续从事原岗位工作。整个履职期间,劳动者的工作岗位、工作内容、工作地点、直接管理人员均未发生实质变化。

A、B两家公司为高度关联企业,存在股东、实际受益人、高管人员大量重合,共用内部管理系统、企业组织架构,业务项目交叉重叠,办公场所邻近的情况。两家公司仅通过其中一家主体对公账户,按固定基数发放部分工资;劳动者主张双方口头约定完整月薪标准为对公发放部分加年度补发的工资补差,补差款项由两家公司共同的实际控制人通过个人银行账户,在每年固定时间向劳动者转账支付,转账备注均标注工资相关字样。

履职后期,其中一家用工主体单方在工作群发布全员待岗通知,未履行法定民主协商程序直接调低劳动者薪资待遇。劳动者对不合理待岗及降薪行为及时发出书面异议通知,在用人单位仍然未足额发放劳动报酬后,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向两家关联公司发送《被迫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解除劳动关系。

(二)纠纷经过

劳动者提起劳动仲裁,仲裁仅支持部分工资及较低标准的经济补偿,未认定两家公司构成混同用工。劳动者不服仲裁裁决,向人民法院提起一审诉讼。

一审阶段,两家关联企业抗辩:两家属于互相独立的法人主体,不存在混同用工;实际控制人个人账户转账属于私人劳务报酬,不属于劳动报酬;工资标准应当按照社保缴费基数、对公实发工资金额认定;公司经营困难实施待岗属于合理举措,不应当支付工资差额及高额经济补偿金,两家公司亦不应当互相承担连带责任。

一审法院作出判决,支持劳动者核心诉求。两家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继续坚持前述全部抗辩理由。

二、案件结果

1.一、二审法院均认定劳动者先后与两家关联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被安排在关联企业之间流转,工作年限依法可以合并计算;

2.生效判决确认两家关联企业对劳动者构成混同用工,判令两家公司就工资差额、经济补偿金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法院采纳劳动者一方主张的完整月工资标准,未仅以社保缴费基数、对公账户实发工资作为工资认定依据;

4.认定用人单位单方作出的待岗安排程序违法,单方降薪行为无效,判决支持用人单位支付欠付的工资差额数万元;

5.认定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劳动者行使法定权利被迫解除劳动关系合法,判决支持经济补偿金数万元;

6、二审驳回两公司全部上诉请求,维持一审全部核心判项,案件取得完整胜诉。

三、律师价值

本案由曾惠媛律师全程代理一审、二审阶段,面对无书面有效劳动合同、劳动报酬部分通过股东个人账户发放、关联企业主体割裂抗辩的案件难点,开展如下代理工作:

1.梳理证据链条,突破证据短板:本案没有签署具备完整薪酬条款的书面劳动合同、无正式书面薪资确认单。律师系统整理银行流水、转账备注记录、微信工作沟通记录、项目工作成果文件、全套企业工商档案信息,将工商股权信息、个人账户规律性转账记录、劳动者履职工作记录相互印证,形成完整证据链,促使法院采纳劳动者实际完整工资标准,驳回用人单位仅以社保缴费基数认定全部劳动报酬的抗辩意见。

2.聚焦关联企业混同用工法律要点:精准抓取两家企业人员、股东及实际受益人、业务项目、内部管理系统、办公场所、用工管理高度重合的事实,充分论证劳动法意义下的混同用工,推动法院判令两家公司承担连带责任,规避劳动者胜诉后无财产可供执行的风险。

3.论证用人单位待岗制度违法性:针对企业仅微信群发通知即实施全员待岗、降薪的行为,援引劳动合同法中关于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重大规章制度应当履行民主程序的法律规定,论证案涉待岗程序严重违法,单方降薪行为不发生法律效力,用人单位不得据此拒绝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4.适用工作年限合并计算规则,最大化补偿权益:结合劳动者非本人原因被调动至关联公司工作的案件事实,准确适用《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工作年限合并计算规则,争取劳动者前后两段工作年限全部合并计入经济补偿金计算年限。

5.二审全面应对上诉抗辩,巩固一审胜诉成果:针对上诉人提出的混同用工认定、工资标准举证责任、私户转账款项性质、待岗合法性等全部上诉理由逐项抗辩回应,二审法院全部采纳我方代理意见,终审维持胜诉判决。

四、适用场景与服务指引

如果您或亲友遇到以下情形,可咨询曾惠媛律师:

①在几家关联公司之间调动工作,未签订完备书面劳动合同,岗位、工作内容不变,但劳动合同、社保、工资发放主体频繁在不同公司之间切换;

②劳动报酬一部分对公账户发放,另一部分由股东、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通过私人银行卡转账支付,发生纠纷后企业否认私户转账属于工资;

③公司未经协商及法定程序,直接通知员工待岗、停工、降薪,大幅克扣、减少劳动报酬;

④因单位拖欠工资、未依法提供劳动条件,准备行使法定权利提出被迫解除劳动关系,主张工资差额、经济补偿金;

⑤劳动仲裁裁决结果不理想,需要代理提起一审起诉;或是一审胜诉后用人单位提起上诉,需要律师代理二审劳动争议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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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信息 曾惠媛律师,现任职于北京市盈科(南宁)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2023年正式执业。拥有国家级一流法学本科学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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