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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代理行人受害原告,肇事方仅有交强险,判决获赔二十二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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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被机动车撞伤的行人伤者,完整组织全套医疗、鉴定证据,应对保险公司重新鉴定。在肇事方仅有交强险且拒不到庭情形下,法院缺席判决,为当事人争取合计二十二万余元赔偿,区分保险赔付与个人侵权赔偿,为后续强制执行夯实裁判基础。

案件详情

审理法院: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 

结案时间:2026 年 11 月 3 日 

代理方:原告(交通事故行人受害方)

案件详情

本案系机动车与行人之间发生的交通事故。我方当事人作为行人横过道路,被小型面包车撞击受伤。交警出具事故认定书,认定机动车驾驶员承担事故主要责任,我方行人承担事故次要责任。受害人伤情严重,构成九级伤残,先后在多家医院住院进行手术治疗,产生大额医疗、护理等损失。

肇事机动车仅投保交强险,没有商业第三者责任险。意味着受害人损失超出交强险限额的部分,需要由肇事驾驶员个人自行承担。本案开庭时,肇事驾驶员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接受委托代理之后,代理律师收集事故认定书、多家医院完整住院病历、医疗费票据、两次司法鉴定意见书(含保险公司申请重新鉴定维持九级伤残)等全套证据。代理律师依法起诉肇事驾驶员以及承保交强险保险公司。庭审当中保险公司对部分赔偿项目提出异议,申请重新鉴定,但是重新鉴定结论依然维持九级伤残。

代理律师针对各项损失逐项举证,按照法律规定区分交强险赔付部分,以及超出交强险应当由肇事个人按照 70% 责任比例赔付部分。法院采纳我方大部分损失主张,作出缺席判决。

我方诉讼请求

请求判令二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等合计 251974.41 元;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案件结果

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一审缺席判决: 1、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付原告 180000 元(已经扣减前期垫付医疗费); 2、肇事驾驶员个人赔偿交强险之外损失 46642.26 元; 3、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义务人逾期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公告费由原被告依法分担。

案件总结

交通事故案件当中,肇事车辆只投保交强险、没有商业三者险是现实当中比较常见风险情形。交强险赔付额度有限,受害人损失超过交强险上限之后,剩余赔偿款需要由肇事司机个人承担。如果肇事司机庭审缺席,后期还会面临执行难度。

本案肇事驾驶员拒不到庭,法院可以依法缺席审理、缺席判决。但是拿到生效判决不等于赔偿款自动到位,后续要密切关注被告财产线索,必要时第一时间申请强制执行。

本案保险公司提出重新鉴定,但并未推翻原有伤残结论。实务当中,交通事故受害人一定要妥善保管全部诊疗材料,鉴定机构选择尽量遵从法院委托,即便对方申请重新鉴定,扎实完整病历材料是维持伤残等级的关键。行人发生交通事故,即便自身承担次要责任,依然可以依法拿到大部分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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