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2013年4月24日,被告人王XX之子王XX与被害人邓XX前往某市某区某小区,欲将工地上的钢管变卖,期间王XX的书包被工作人员扣留。因邓XX之母祖X甲未参与王XX前往工地解决此事,王XX遂对祖X甲、邓XX母子怀恨在心。同年5月3日晚,王XX携带铁棒撬门进入祖X甲家中,在质问邓XX过程中遭到辱骂,王XX遂用铁棒击打邓XX头部,并用手掐其脖子。祖X甲听见响声后到卧室查看,王XX又持铁棒击打祖X甲头部,并用手掐其脖子。确认二人死亡后,王XX将作案铁棒丢弃在屋内逃离现场。经鉴定,祖X甲、邓XX死因系颅脑损伤合并机械性窒息死亡。
某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王XX犯故意杀人罪,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邓X甲、邓X丙、邓X丁、邓X戊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某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作出一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及原审被告人王XX均不服,提出上诉。
【争议焦点】
本案二审阶段的争议焦点在于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上诉人王XX的辩护人廖坤在二审中提出,原审判决在事实认定和证据采信方面存在明显不足。辩护人指出,本案虽有其当事人供述及部分现场勘查笔录、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等证据,但在证据链条的完整性、作案动机的细节印证以及部分关键证据的合法性与关联性上仍存在疑点。辩护人廖坤认为,原判未能达到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案件事实不清,依法应予以纠正。同时,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亦对原判的民事赔偿部分不服。因此,二审法院需全面审查刑事定罪量刑证据及附带民事赔偿事实。
【裁判结果】
某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全面阅卷,讯问原审被告人王XX,充分听取辩护人廖坤等人的辩护意见,并将案件移送某省人民检察院阅卷审查。某省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后,认为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建议二审法院将本案发回一审法院重新审理。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某省人民检察院建议发回重审的意见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某市中级人民法院(20XX)某中刑一初字第XX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二、发回某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