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设赌场罪从犯情节获采纳,最终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一、案情简介
刘X无固定职业。其朋友张X在城区经营一家棋牌室,邀刘X到店里帮忙,并让刘X的妻子在棋牌室担任记账员,每日300-500元的工资。刘X承担的工作是发牌、打扫卫生、取外卖、跑腿等杂务,双方未约定固定工资,也无明确的报酬计算方式,由张X视当日营业情况酌情给付一些现金,前后合计 3,000 元。
案发后,侦查机关调取了张X名下微信及支付宝账户的全部交易明细,累计出入账资金 50 余万元,并将该数额整体认定为本案赌资。公诉机关据此认为,本案赌资数额累计已达三十万元以上,依照相关规范性文件属于“情节严重”,遂以开设赌场罪对张X、刘X等人提起公诉,法定刑幅度为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刘X家属在其被起诉后委托李明峰律师担任其辩护人。辩护人查阅全部卷宗后,将工作集中在两个问题上:一是 50 余万元的“流水”中,究竟有多少是真正用于赌博的资金;二是刘X在这个共同犯罪结构中,到底处于什么位置。
经逐笔核对账户交易明细、参赌人员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辩护人就赌资数额提出重新认定的意见,并就刘X的从犯地位、认罪认罚、退缴违法所得等情节一并发表辩护意见。人民法院经开庭审理,最终认定本案赌资为40万余元,同时认定刘X系从犯,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二、判决
人民法院经审理,采纳了辩护人部分关于赌资认定的意见,将本案赌资下调十余万元,虽然从赌资看仍属于“情节严重”的数额标准;但同时采纳了关于刘X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的意见,认定其为从犯,依法减轻处罚。最终判处刘X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三、本案的办理效果,可以从三个层面来看:
第一,虽然并没有将整体的赌资降到三十万元以下,但是法院认可了辩护人部分扣减赌资的辩护意见。
第二,代理当事人共同犯罪地位得到重新评价。从起诉时与经营者并列的被告人不分主从,到判决时被认定为起次要、辅助作用的从犯,刘X在犯罪结构中的位置被还原为其真实状态——一个发牌、扫地、取外卖的帮工。
第三,最终刑罚落在指控对应的量刑区间之下。指控数额对应的法定刑为五年以上,在降档与从犯双重作用之下,实际宣告刑为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一万元。宣判后,刘X及其家属对判决结果表示认可。
四、本案启示
启示一:账户流水不等于赌资,线下场所尤其如此。
微信、支付宝的“出入账累计发生额”,统计的是资金运动的总量;而赌资的法定含义,是用作赌注、换取筹码和通过赌博赢取的款物。线下棋牌室的账户往往同时承担经营收支、个人生活往来,扫码换现金又会使同一笔资金形成“进—退”双向记录。不做剥离而直接以流水认定赌资,数额容易被成倍放大。
启示二:数额标准有它的适用语境,参照不等于照搬。
三十万元这一门槛出自网络赌博的专项规范性文件,对应的是网络投注数据完整留痕的技术条件。线下传统赌场并无全国统一的“情节严重”数额标准,实践中参照适用时,更应回到赌资本身,逐笔核实资金与赌博行为之间的对应关系。
启示三:劳务帮助者的地位辩护,要落到“报酬形式”上。
是固定工资、按次计酬,还是按营业额分成,直接反映行为人在犯罪结构中的位置。本案中“视当天营业情况酌情给付、前后合计三千元”这一事实,比任何辩解都更能说明刘X未参与利润分配。办理此类案件,报酬的支付方式与金额,往往是最有力的客观证据。
启示四:赌资与违法所得,是两个必须分开计算的数额。
赌资决定量刑档次,违法所得影响罚金与退赔。将二者混同,容易让一个仅获利三千元的帮工,为四十余万元的犯罪规模承担与其作用不相称的责任。
辩护人:李明峰律师
北京大成(石家庄)律师事务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