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原告秦X甲经人介绍于2019年10月进入被告某公司从事裁剪工作,在职期间一直使用配偶张某甲的银行账户领取工资。因某公司长期未依法为其缴纳社会保险,秦X甲于2026年3月16日以未依法缴纳社保为由,向某公司邮寄送达《被迫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正式解除双方劳动关系。离职后,秦X甲向某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确认自2019年10月至2026年3月16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并要求某公司支付拖欠的劳动报酬五千元及经济补偿金3.7万余元。该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驳回了秦X甲的全部仲裁请求。秦X甲对仲裁结果不服,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委托杨海娇律师诉至法院。
【争议焦点】
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在于:第一,秦X甲与某公司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以及具体的存续期间;第二,某公司是否应当支付拖欠的劳动报酬以及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在庭审过程中,某公司辩称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试图否认用工事实。针对此情况,杨海娇律师协助秦X甲构建了完整的证据链,依法提交了结婚证、银行流水、收入纳税明细截图、被迫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及邮件轨迹等证据。经质证,银行流水清晰显示2020年1月至2026年3月期间陆续有摘要为“工资”或“某公司工资”的入账,且部分交易对手明确为某公司;同时,收入纳税明细证实自2021年1月至2026年3月,扣缴义务人均为某公司。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秦X甲与某公司均具备合法的主体资格。根据原告提交的纳税明细及银行流水等证据,足以认定双方自2021年1月起已形成人身与组织上的隶属关系,符合劳动关系特征。因此,法院确认双方自2021年1月至2026年3月16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对于拖欠劳动报酬五千元的诉求,因秦X甲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该主张,法院不予支持。对于经济补偿金,因某公司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秦X甲据此解除劳动合同符合法定支付情形。法院结合银行流水认定秦X甲离职前月平均工资为5700余元,按工作年限计算,某公司应支付经济补偿3.1万余元。
最终,法院依法判决:确认秦X甲与某公司自2021年1月至2026年3月16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秦X甲经济补偿3.1万余元;驳回秦X甲的其他诉讼请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