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2025年11月21日5时30分许,于X甲驾驶某AXXXXX号小型面包车沿某市某区某路由北向南行驶至某小区路段时,与杨XX驾驶的电动三轮车相撞,碰撞后杨XX的电动三轮车又与安X甲驾驶的电动三轮车相撞,造成杨XX、安X甲受伤及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经某交警大队认定,于X甲负事故全部责任,杨XX与安X甲无责任。事故发生后,杨XX被送往某医院住院治疗27天,支出医疗费3.2万余元。经某鉴定中心鉴定,杨XX肋骨骨折及胸椎体压缩骨折均评定为十级伤残,误工期180日、护理期60日、营养期60日。经查,肇事车辆登记在刘XX名下,且未投保任何保险。于X甲事发时受雇于冯X甲,冯X甲与刘XX系夫妻关系。为维护合法权益,杨XX委托某律师事务所白某甲、杨海娇律师诉至某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各项经济损失14万余元。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在于:第一,于X甲与冯X甲之间是否存在个人雇佣关系;第二,各被告在本案中应如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针对雇佣关系,冯X甲与刘XX在庭审中均辩称与于X甲不存在雇佣关系。但杨海娇律师指导当事人及配合于X甲提交了事故发生后的通话录音、现场照片及微信聊天记录。上述证据相互印证,充分证明事故发生时于X甲正在帮助冯X甲运输货物,法院据此依法认定双方形成个人雇佣关系。针对赔偿责任,因肇事车辆未依法投保交强险,刘XX作为车辆登记车主、冯X甲作为车辆实际支配人及雇主,依法应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超出交强险部分的损失,则应由接受劳务一方即雇主冯X甲按照事故责任比例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裁判结果】
某法院经审理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结合鉴定意见及相关法律规定,法院核定杨XX的医疗费、伤残赔偿金、误工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3.2万余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余元。最终依法判决:一、被告刘XX、冯X甲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交强险责任范围内一次性赔偿原告杨XX各项损失共计10.2万余元(已扣除垫付的1万余元);二、被告冯X甲在超出交强险范围内一次性赔偿原告杨XX各项损失共计2.1万余元;三、驳回原告杨XX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500余元,由杨XX承担100余元,刘XX、冯X甲承担1300余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