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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婚家庭婚内夫妻财产约定,笔迹鉴定核实书证效力,一二审全部驳回继子女继承分割房产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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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红笑律师团队律师 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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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价值

周红笑律师一审阶段提交关键夫妻财产约定书证,围绕举证责任、鉴定程序开展抗辩,一审获得全部驳回原告诉请的判决;二审针对上诉人“一审程序违法”的上诉理由进行抗辩,配合二审法院重新启动的笔迹司法鉴定,鉴定结论进一步印证夫妻财产约定书证真实有效,二审法院终审维持原判。借助再婚夫妻签署的婚内财产约定,成功将案涉多套房产排除在被继承人遗产范围之外,被告方财产权益得到一二审生效判决完整保护

案件详情

一、案件详情

当事人双方属于再婚家庭,再婚夫妻婚后购置多套房产,部分房产登记在女方名下,还有房产登记为女方与己方子女按份共有。再婚夫妻二人曾经签署书面夫妻财产约定文书,明确婚后双方各自名下财产归各自所有。后男方被继承人死亡,男方前婚所生子女提起法定继承诉讼,主张分割上述多套房产,认为案涉房屋属于再婚夫妻共同财产,要求继承对应房产份额。

一审诉讼过程中,原告方对这份夫妻财产约定书证当中被继承人签字的真实性不予认可,申请笔迹司法鉴定;后续在鉴定机构摇号阶段,原告方申请停止摇号,导致一审阶段鉴定程序无法推进。一审法院结合举证规则,采信该份夫妻财产约定,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原告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上诉理由主张一审程序违法,剥夺其笔迹鉴定权利,要求案件发回重审。二审法院为查清案件事实,重新启动笔迹鉴定程序,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对案涉夫妻财产约定当中被继承人签名字迹进行鉴定。案件历经一审、二审完整两审程序。

原告诉讼请求(一审):

1、请求分别继承三套案涉房产对应的房产份额;

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理由:案涉多套房产属于再婚夫妻婚后共同财产,被继承人死亡后,原告作为子女享有法定继承权,应当分割相应房屋产权份额。

被告抗辩观点(周X笑律师代理本案被告,一审、二审):

第一,再婚夫妻签署有书面夫妻财产约定,明确婚后各自名下财产归各自所有,该约定合法有效,登记在女方以及女方子女名下的案涉房产不属于被继承人遗产,原告无权要求继承分割。

第二,一审阶段系原告方自身申请停止摇号,致使笔迹鉴定程序无法开展,并非法院剥夺其鉴定权利,应当由原告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第三,结合房屋来源、购置背景,案涉房屋不属于被继承人的遗产范围,请求法院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二审阶段针对上诉人程序方面的上诉理由进行抗辩,请求二审维持一审判决。

代理核心观点(代理本案被告,周X笑律师,一审、二审全程代理):

第一,再婚夫妻签署的书面夫妻财产约定,对婚内财产归属作出明确约定,该文书对夫妻双方具备法律约束力,应当优先按照夫妻财产约定确定财产归属,再判断遗产范围。

第二,一审中笔迹鉴定程序无法推进,根源在于原告方单方申请停止鉴定机构摇号,属于当事人自身诉讼行为,不能归责于人民法院,原告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第三,案涉房产依据夫妻财产约定不属于被继承人的遗产,原告无权主张X承分割;二审中即便法院重新启动鉴定,也应当尊重书证以及鉴定得出的结论。

第四,上诉人以一审剥夺鉴定权利为由主张发回重审,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周X笑律师接受被告委托,担任本案一审、二审阶段委托诉讼代理人。

本案代理难点:再婚家庭继承纠纷,核心证据为夫妻财产约定私文书证,对方直接否认签名真实性,依赖笔迹鉴定;鉴定程序因对方行为受阻,需要运用民事诉讼举证规则论证对方承担举证不能后果;二审阶段法院再次启动司法鉴定,需要应对鉴定样本质证、鉴定意见的法庭质询;对方以程序违法作为上诉核心理由,需要从诉讼程序角度抗辩,保住一审实体裁判结果;多套房屋来源各不相同,需要结合财产约定逐一辨析遗产范围。

二、案件结果

一审法院审理:因原告方在摇号选定鉴定机构阶段自行申请停止摇号,鉴定程序无法继续开展。依据举证责任分配规则,采信案涉夫妻财产约定,认定案涉房产不属于被继承人遗产,判决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二审阶段,二审法院为充分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重新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开展笔迹鉴定,鉴定结论证实夫妻财产约定上面被继承人签名字迹为本人亲笔书写。原告对二审鉴定意见不服,申请重新鉴定,二审法院审查后认为不符合重新鉴定法定情形,不予准许。二审法院认定一审不存在剥夺鉴定权利的程序违法情形,一审判决实体处理正确。

二审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鉴定费、鉴定人出庭费用由上诉人自行负担;一审、二审案件受理费均由上诉人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如未按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整体代理成果

周X笑律师一审阶段提交关键夫妻财产约定书证,围绕举证责任、鉴定程序开展抗辩,一审获得全部驳回原告诉请的判决;二审针对上诉人“一审程序违法”的上诉理由进行抗辩,配合二审法院重新启动的笔迹司法鉴定,鉴定结论进一步印证夫妻财产约定书证真实有效,二审法院终审维持原判。借助再婚夫妻签署的婚内财产约定,成功将案涉多套房产排除在被继承人遗产范围之外,被告方财产权益得到一二审生效判决完整保护。

三、律师价值

再婚家庭法定继承一二审案件当中,再婚夫妻婚内书面财产约定的证据效力运用;私文书证真实性争议下笔迹鉴定程序推进与举证责任分配;对方原因造成鉴定程序终止,举证不能法律后果的抗辩;二审阶段重新启动司法鉴定的程序应对;针对“原审剥夺鉴定权利”这类程序性上诉理由进行抗辩;区分夫妻财产约定界定遗产范围,是本案核心要点。周X笑律师全程承办本案一审、二审代理,事实梳理、证据统筹把控、一二审庭审质证辩论、文书解读全流程闭环把控,维护再婚当事人的财产权益。

1. 全盘梳理案件事实,整理证据,识别法律风险,完成完整风险预判

接受委托后,梳理再婚婚姻档案、夫妻财产约定原件、多套房产不动产档案、房屋来源相关材料。

识别本案核心风险:原告全盘否定夫妻财产约定当中签字真实性,案件结果高度依赖笔迹鉴定;鉴定程序有可能因样本问题无法得出结论;一审鉴定受阻后,对方会以程序问题提起上诉,要求发回重审;二审存在重新鉴定带来结果变数;需要区分每套房屋购置背景,结合财产约定辨析是否属于遗产。

向当事人释XX法典夫妻财产约定、继承、民事诉讼证据规则、笔迹司法鉴定相关法律规定,评估一审、二审不同走向的诉讼风险,确定一二审整体代理思路。

2. 搭建一审、二审代理思路,梳理庭审要点,准备全套庭审预案

代理工作思路:

第一层,提交再婚夫妻签署的夫妻财产约定书证,该约定合法有效,据此界定案涉房屋不属于被继承人遗产;

第二层,一审鉴定程序无法推进系原告自身诉讼行为导致,应当由其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第三层,一审实体裁判正确,针对二审对方提出的“一审剥夺鉴定权利”的程序性上诉理由进行有力抗辩;

第四层,二审重新启动司法鉴定,积极参与鉴定样本质证,对鉴定程序、鉴定意见发表代理意见,不同意无依据的重新鉴定申请,请求二审维持一审判决。

针对本案,准备一审、二审两套举证、质证、辩论全套法律材料。

3. 参与一审、二审开庭审理,举证质证,发表完整代理意见

一审开庭提交全套书证,围绕夫妻财产约定效力、举证责任开展抗辩,一审判决全部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二审开庭,针对上诉程序理由进行答辩,参与二审笔迹鉴定样本质证,对鉴定意见发表质证意见,二审法院终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4. 接收一审、二审裁判文书,逐条拆解判决内容,做好判决解读以及后续程序风险提示

拿到一二审判决书,向当事人解读裁判逻辑,重点说明:再婚夫妻婚内书面财产约定,只要是真实签署,对夫妻双方具备约束力,可以直接改变财产属性,划定遗产范围;私文书证真实性存疑时,笔迹鉴定是重要证据手段;因一方当事人自身诉讼行为造成鉴定无法进行,该方承担举证不能后果;二审法院可以为查清事实重新启动鉴定;没有法定事由,重复重新鉴定申请不会被法院准许;二审判决属于终审判决,裁判生效;完成继承纠纷一二审案件全流程法律服务指引。

5. 沉淀再婚家庭继承+夫妻财产约定办案经验,输出法律风险提示

案件办结之后,结合本案实务输出法律风险提示:

① 再婚家庭,想要厘清婚内财产归属,应当签署书面夫妻财产约定,签字并且注明年月日,妥善保管原件。

② 诉讼当中如果对私文书签字真实性不认可,笔迹鉴定申请、鉴定机构摇号等程序,当事人需要审慎对待,自身行为造成鉴定不能,将承担举证不能败诉风险。

③ 夫妻财产约定优先于法定继承,应当先依据夫妻财产约定划分财产,再确定被继承人遗产范围。

④ 一审结束之后,当事人可以针对实体、程序问题提起上诉;二审法院为查清案件事实,有权重新委托司法鉴定。

周X笑律师,在再婚家庭继承一审、二审案件当中,以夫妻婚内财产约定作为核心证据,应对笔迹鉴定争议以及程序性上诉,一审驳回全部诉请、二审终审维持原判,完整保护当事人财产权益。

四、适用场景与服务指引

再婚家庭继承纠纷,存在婚内夫妻书面财产约定,继承人对文书签字真实性不予认可,涉及笔迹鉴定,一审败诉后对方以程序理由上诉至二审,可委托周X笑律师提供一审+二审代理法律服务:

1、再婚夫妻签署婚内书面财产约定,被继承人死亡后,前婚子女起诉要求分割房产;

2、诉讼中一方对关键私文书签字真实性不予认可,需要应对笔迹司法鉴定;

3、一审鉴定程序受阻,对方以一审程序违法为由提起上诉;

4、二审法院有可能重新启动司法鉴定,需要应对二审鉴定及庭审;

5、服务包含婚姻、房产、书证证据梳理、一二审立案、开庭代理、鉴定程序应对、裁判文书解读、生效判决执行提示全套继承诉讼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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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6年始从事法律工作,2001年成为专职律师。2007年创办北京市安衡律师事务所。现为北京市安衡律师事务所合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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