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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伟伟律师办理陈XX开设赌场案,成功解除取保候审,案件在侦查阶段成功办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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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伟伟律师案发后第一时间介入,多次会见还原事实、指导如实陈述,查明其被拘实为系统权限过高所致;陈某某只负责财务,不参与软件开发,主观上仅认知为游戏软件,对软件涉赌毫不知情,没有开设赌场罪故意。办案单位听取意见、调取证据,陈某某在拘留三十天内成功取保候审;取保期间,孙律师持续跟进、辅导其应对传唤,最终在取保候审期限届满后,办案单位解除取保候审,案件在侦查阶段成功办结。

案件详情

 

一、基本案情

陈XX任职的公司从事游戏App开发业务,陈XX担任公司财务负责人,公司相关财务工作均由其负责。2024年,该公司开发的德州XX被认定为赌博软件,公司负责人及高管均以开设赌场罪被刑事拘留;陈XX作为财务负责人,因被认定在公司资金运转上起到核心作用,被一并拘留。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开设赌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软件是否涉赌、陈XX是否明知、其在公司中所处的地位与作用,成为本案的关键。

 

二、办案经过

 

案发后,孙伟伟律师第一时间接受委托介入。会见中,孙律师发现陈XX因首次经历审讯,对案发经过叙述混乱,且供述存在被诱导的情况。孙律师通过多次会见,逐步还原案件事实、分析案件情况,反复指导当事人做笔录的技巧与应对讯问的方式,帮助其陈述案件真实情况。

经多次会见,辩护人确认陈XX被拘留,系因系统设置权限、其权限过高所致。辩护人据此提交详细法律意见书,充分论证:陈XX系财务负责人,主要负责财务工作,对软件开发业务既不参与也不知情;其主观上仅认识到公司开发的是游戏软件,对于软件能够从事赌博活动并不知情,没有开设赌场罪的犯罪故意,依法不应追究刑事责任。办案人充分听取辩护意见,在此基础上调取相关证据、多次提审当事人,最终还原案件真相,陈XX在被拘留后的三十天内成功取保候审。

取保候审并非案件的终结。陈XX被取保候审后,孙律师持续跟进案件办理进程;取保候审期间,陈XX多次被办案单位传唤,孙律师通过系统化分析案件情况,有针对性地辅导其应对传唤的方式与陈述要点,确保前后供述一致、稳定。随着证据进一步固定,办案单位认为陈XX不构成开设赌场罪的意见逐渐明确,辩护工作取得显著效果。

 

三、争议焦点与辩护思路

 

(一)先立后破:网络开设赌场罪的构成与辩护路径

赌博犯罪的核心在于经营性和对赌局的控制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公通字〔2010〕40号)规定,建立赌博网站并接受投注、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等,属于网络“开设赌场”。

对棋牌类App,最高检相关文章指出,若运营商公开允许玩家将游戏代币反向兑换为人民币、允许游戏币内部流通,或者以固定比例从牌局抽水,即可判定为赌博软件。结合本案,辩护人确立“软件性质、主观明知、身份职责、权限行为、程序取保”的辩护路径。

(二)前提之辩:涉案软件是否属于赌博软件

德州XX等棋牌游戏本身属于正常的文化娱乐,并不必然构成赌博。判断软件是否涉赌,关键看是否具备赌博的实质特征:游戏代币能否反向兑换人民币、是否在玩家间流通变现、运营商是否抽水、资金是否以赌资形式投注。若软件不具备上述特征,开设赌场罪便失去前提;辩护人首先应对软件的实际功能与运营模式进行严格审查。

(三)主观之辩:陈XX不明知软件涉赌

开设赌场罪是故意犯罪,要求行为人明知是赌博活动而参与。陈XX主观上仅认识到公司开发的是游戏软件,对于软件能够从事赌博活动并不知情,更没有与公司负责人形成开设赌场的犯意联络。

公通字〔2010〕40号明确,对为赌博网站提供软件开发、资金支付结算等帮助的人员认定“明知”,“有证据证明确实不知道的除外”。从常理反推,若陈XX明知公司从事开设赌场犯罪,其不可能仅以普通财务负责人身份长期领取工资、将自身置于随时被追究的境地;其主观上确实不具有开设赌场罪的犯罪故意。

(四)身份与职责之辩:财务负责人不参与软件开发

陈XX系财务负责人,主要负责公司的常规财务工作,对软件开发这一核心业务既不参与也不知情。其既不设计游戏规则,也不决定代币兑换、抽水等运营模式。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应将正常的财务核算、记账报税,与“为赌博网站提供资金支付结算帮助”严格区分。公通字〔2010〕40号所称的资金支付结算帮助,是指专门为赌博网站收取赌资、结算资金并收取服务费的行为。本案并无证据证明陈XX实施了上述帮助行为,其履行的是普通公司财务的岗位职责。

(五)权限之辩:系统权限过高不等于参与犯罪

陈XX之所以被拘留,直接原因是其系统权限设置过高。但权限来源于公司岗位设置与系统配置,权限的存在并不等于实际利用该权限参与犯罪。

判断陈XX是否构成犯罪,不能仅凭“权限高”这一客观状态作客观归责,而应审查其实际使用权限实施了何种行为、对软件涉赌是否知情、是否参与赌博的组织与利润分配。卷内并无证据证明陈XX利用高权限实际参与赌博活动,不能以权限高低代替对犯罪故意与犯罪行为的认定。

(六)受雇佣人员责任之辩:分层处理、区别对待

《最高人民检察院》2025年刊发的《对组织化公司化犯罪中受雇佣劳务人员的责任认定与追究》明确,对于因被蒙蔽、不知他人实施犯罪而受雇单纯提供劳务、领取与市场相当报酬的人员,因主观上不具有犯罪故意及犯意联络,不以犯罪论处;同时延续了2014年“两高一部”《关于办理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对受雇佣人员分层处理的立场。

组织化、公司化的网络赌博案件,应当区分出资者、组织者、经营者,管理者,以及提供具体劳务的参与者三个层次,突出打击重点。陈XX处于被公司安排、领取工资的岗位,不属于组织、策划、指挥者,符合依法出罪、从宽处理的情形。

(七)程序之辩:取保后持续跟进,推动侦查阶段办结

拘留后提请批准逮捕、人民检察院审查逮捕的期间,是争取不批捕、取保候审的关键窗口。辩护人通过及时会见、还原事实、指导如实陈述,提交法律意见书,并与办案单位充分沟通其不构成犯罪、社会危险性低等意见,在拘留三十天内促成取保候审。

取保之后,辩护人持续跟进侦查进程,针对办案单位的多次传唤进行辅导,稳定供述,并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关于取保候审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主张取保候审期限届满、不应追究刑事责任时,应当解除取保候审、撤销案件或者终止侦查,推动案件在侦查阶段依法办结。

 

四、案件结果

 

办案单位充分听取辩护人意见,调取相关证据并多次提审,查明陈XX仅负责财务、不参与软件开发、不明知软件涉赌,不构成开设赌场罪。在取保候审期限届满后,办案单位主动为陈XX解除取保候审,案件在侦查阶段成功办结。一起公司化网络赌博案件中普通岗位人员的刑事风险,得以在侦查阶段彻底化解,当事人未被移送审查起诉、未受到刑事追诉。

 

五、辩护启示:软件App开设赌场罪无罪辩护要点

 

结合本案,办理软件App类开设赌场案件,辩护人应重点把握七点:

1.软件性质审查。审查代币能否反向兑换、是否内部流通、是否抽水,准确区分游戏与赌博。

2.主观明知审查。论证行为人是否明知软件涉赌,依据“有证据证明确实不知道的除外”主张出罪。

3.身份职责审查。查明财务、技术、普通员工的职责边界,区分正常岗位职责与开设赌场帮助。

4.受雇佣人员审查。依据分层处理原则,对被蒙蔽、领取正常工资、无犯意联络的人员主张不以犯罪论处。

5.客观行为审查。区分正常财务核算与专门收取赌资、支付结算帮助,避免客观归责。

6.权限与技术中立审查。系统权限高、提供技术服务并不当然等于参与犯罪,应审查实际行为与主观认知。

7.程序辩护。把握拘留后取保的黄金期,及时会见、指导如实陈述、争取不批捕和取保候审;取保后持续跟进、辅导应对传唤,在期限届满、不应追究刑事责任时,推动解除取保候审、撤销案件或终止侦查。

棋牌游戏与网络赌博一线之隔。公司化、组织化的网络赌博案件涉案人员众多,必须区分组织者、管理者与普通员工,不能因岗位、权限、工资就客观归责。对被蒙蔽、仅提供正常劳务、不明知涉赌的人员,应依法出罪;对初犯、社会危险性低的当事人,应把握拘留后取保的关键期,并在取保后持续跟进、争取在侦查阶段办结。本案的成功,是辩护人多次会见还原事实、以法律意见书充分论证、办案单位严格审查共同犯罪责任并依法解除取保候审共同作用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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