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经过
X年X月,被告人甘XX在某直播软件上结识自称“某树”的上线,得知帮助他人取现可获高额报酬。甘XX与甘XX、叶X开明知资金系违法犯罪所得,为牟取利益仍共谋参与。三人安装某境外通讯软件接收指令,购买两辆二手车作为作案工具。X年X月起,三人根据指令在多地银行网点带领卡主王XX等人取现,扣除获利后将剩余现金交予负责转移资金的方XX。至X年X月,共取现约500万元,其中关联诈骗资金约193万元,共获利约30万元。方XX作为司机,明知资金系犯罪所得,仍协助转移某虚拟货币交易资金。王XX明知系赃款,仍提供银行卡并参与取现28万元。
二、争议焦点
1. 涉案金额与获利金额的认定。公诉机关指控取现500万元,辩护人提出证据不足以证明全部金额,实际查证关联诈骗资金为193万元,且购车款系三人均摊,非纯用赃款购买。
2. 被告人方XX的主观明知问题。辩护人认为方XX仅作为司机,不明知虚拟货币交易资金系犯罪所得。
3. 各被告人的量刑情节。包括从犯认定、自首、立功(提供同案犯车牌号)、认罪认罚及退赃情节的综合考量。
三、办案经过
刘斌律师接受被告人甘XX委托后,迅速开展辩护工作。首先,通过多次会见甘XX,详细了解其参与犯罪的起因、过程及在共同犯罪中的具体地位,确认其系受上线指使,起次要作用。其次,刘斌律师进行了细致的阅卷工作,针对公诉机关指控的500万元取现金额,逐一核对银行流水、报案记录与被告人供述,发现证据链条存在断裂,实际能查证属实的关联诈骗资金仅为193万元。同时,刘律师查明涉案车辆系三名被告人共同出资购买,并非完全使用非法获利购买,不应直接全额计入犯罪所得。在庭审中,刘斌律师围绕事实认定、证据采信及法律适用展开充分辩论,重点强调甘XX具有从犯、如实供述、提供线索构成立功、自愿认罪认罚及全部退赃等法定和酌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与合议庭进行了专业、深入的沟通。
四、案件结果
某区人民法院经审理,采纳了辩护人关于涉案金额核减、车辆权属及大部分量刑情节的辩护意见。法院认定关联诈骗资金为193万元,判决被告人甘XX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对共同违法所得按比例追缴,没收作案工具及涉案手机、银行卡等。
五、案件价值
本案系典型的利用线下取现等方式掩饰、隐瞒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所得的案件。刘斌律师通过精准的证据审查,成功将指控的500万元涉案金额核减至法院最终认定的193万元,有效避免了被告人因“情节特别严重”面临更重刑罚。同时,厘清了作案工具的权属与资金来源,维护了被告人的合法财产权益。本案为同类涉众型经济犯罪及电诈衍生犯罪的辩护提供了重要的实务参考,彰显了律师在复杂证据体系中抽丝剥茧、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核心价值。
六、适用场景
适用于电信网络诈骗衍生的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等案件的辩护。特别是针对涉案金额认定存在争议、共同犯罪中主从犯地位划分不清、作案工具没收存在异议,以及被告人具有立功、自首、退赃等法定从轻减轻情节的辩护场景。也适用于涉及虚拟货币交易、境外通讯软件等新型犯罪手段的案件辩护。
七、案件总结
办理此类涉众型经济犯罪及电诈衍生犯罪案件,律师需具备极强的证据审查能力与专业素养。面对公诉机关指控的巨额涉案金额,必须逐笔核对资金流水、被害人报案记录与被告人供述,寻找证据链条的薄弱环节。同时,要充分利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积极促成退赃退赔,深挖立功、自首等法定从轻情节。在庭审中,律师应保持客观理性,围绕定罪量刑的核心焦点进行有效辩护,从而在量刑建议基础上争取最大化的从轻处罚,实现罪责刑相适应,维护司法公正。
八、法律服务指引
如果当事人或者家属遇到跑分取现、协助转移电信诈骗赃款、涉虚拟货币资金流转,被指控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或是面临涉案流水金额认定过高、共同犯罪主从犯划分不利、扣押车辆等财物被拟没收、立功线索不被办案机关采信、对量刑建议存在异议等问题,可以找本案例中的刘斌律师。刑事案件一定要尽早委托专业刑事律师介入,律师越早介入,越能及时会见了解案情,提前梳理资金流水,固定有利证据,区分合法资金和涉案赃款,判断是否具备从犯、立功、退赃、认罪认罚等从轻情节;在审查起诉阶段和检察官沟通金额认定、量刑建议,避免起诉阶段就形成不利的数额认定。不要盲目认可全部流水金额,每一笔涉案数额都需要有对应的证据支撑。同时对于被扣押的车辆、手机等财物,及时核查出资来源,提出权属、没收方面的辩护意见,最大限度争取从轻处罚,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