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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地劳动争议(工伤赔偿)调解结案案例,大幅降低企业赔付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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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受企业委托后全面梳理用工、事故及保险证据,厘清多方主体责任,帮助关联企业成功脱责。精准测算工伤法定赔付风险,通过多轮调解斡旋,将原近19.4万的索赔降至7万元,大幅减少企业经济损失。借助法院调解实现纠纷一次性终局了结,规避后续工伤认定、二次仲裁诉讼风险,维护企业正常经营秩序。

案件详情

判决法院:浙江省某人民法院

裁判时间:2026年10月29日

代理一方:被告某环保科技公司(用工企业)

 

案件详情

本案系建设施工场景下典型劳动争议、工伤赔偿纠纷案件。本案原告为务工人员,于2025年10月进入案涉施工项目现场作业,与我方当事人(被告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签署临时用工合同,在浙江区域工程项目现场从事施工作业。2025年11月,原告在施工现场作业过程中手指被钢柱挤压受伤,诊断为右小指指骨骨折,受伤后送医住院治疗十余日。

事故发生之后,双方就劳动关系认定、工伤赔偿金额产生重大分歧。原告认为与两家被告公司之间成立事实劳动关系,因未能持有书面劳动合同原件,协商阶段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原告遂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将实际用工企业以及项目关联的另外一家环保XX份公司共同列为本案被告,请求法院确认劳动关系,并主张工伤赔偿款项。

法院受理本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对该劳动争议案件予以立案审理。从案件基础事实来看,案件存在多重争议焦点。第一,劳动关系主体甄别问题,案涉项目存在两家环保企业参与,需要厘清究竟哪一家主体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厘清两家公司之间的业务、用工边界,排除无关企业的法律责任。第二,劳动关系存续时间的界定,劳动者实际进场务工、发生工伤事故的时间节点需要结合用工资料予以核实。第三,工伤赔偿的金额分歧巨大,原告起诉调解阶段主张的赔偿金额接近19.4万元,该金额包含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后续治疗费等全部工伤法定赔偿项目。我方代理的企业投保有商业保险,保险可以承担部分医疗报销款项,但保险理赔范围并不能完全覆盖劳动者全部主张,企业面临高额赔付风险。第四,如果本案径直判决,后续还可能衍生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二次仲裁诉讼等系列程序,诉讼周期漫长,无论对于企业还是劳动者,都会承受时间成本、法务成本的持续消耗,企业也将面临后续潜在的衍生诉讼风险。

接受委托之后,我方代理律师第一时间梳理全部案件材料,调取临时用工合同、事故处理记录、就医相关沟通记录、保险投保及理赔资料,厘清整个用工及受伤事件完整经过。在阅卷过程中,重点区分两家被告公司各自职责,梳理证据链条,固定实际用工主体为我方当事人,争取将另外一家关联公司从本案责任当中剥离,避免无关主体承担法律责任。同时,结合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对照伤情,逐项核算法定赔偿的参考区间,区分保险报销部分与企业自行承担部分,客观评估本案如果法院判决情形下企业最大法律风险,测算诉讼全流程时间成本,为企业出具完整案件风险分析意见,向委托人充分释明继续开庭判决的利弊,建议优先采用调解方式化解全部纠纷,一次性了结本次事故产生的全部权利义务,杜绝后续劳动者再次起诉索赔的隐患。

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坚持较高的赔偿预期,双方初期谈判差距悬殊,调解一度陷入僵局。我方代理律师一方面坚持事实与法律基础,向原告以及其代理律师释明案件当中的证据短板、伤情对应的法定赔偿标准,客观告知如果走完整裁判、鉴定流程,劳动者同样需要耗费大量时间等待鉴定、仲裁,拿到款项周期会被拉长;另一方面充分尊重劳动者受伤的客观事实,兼顾劳动者身体受损的现实处境,不单纯强硬对抗,在企业可承受的预算范围内积极寻找双方利益平衡点,配合承办法官开展多轮背对背调解沟通。

 

我方诉讼立场

1、厘清用工主体,区分两家被告企业法律责任,不应由XX公司承担用工赔偿责任;

2、结合书面临时用工合同以及实际务工情况,确认客观的劳动关系起止时间,不认可劳动者主张的劳动关系存续区间;

3、原告诉请主张的赔偿总金额过高,结合伤者伤情、保险可报销金额、法定工伤待遇标准,请求法院对赔偿金额予以调整;

4、希望通过调解一次性解决本次工伤事故全部纠纷,调解协议经司法确认,避免本案结案后,劳动者再就本次受伤提起仲裁、诉讼,给企业带来后续诉累。

 

案件结果

经人民法院确认,各方当事人达成和解调解协议,出具民事调解书:

1、确认劳动者与我方代理被告公司,在2025年10月1日至2025年11月12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2、我方代理企业于2026年11月30日前,一次性向劳动者支付包含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后续治疗费合计70000元(该金额包含保险公司医疗报销金额);

3、若我方企业未按期履行付款义务,劳动者有权就全部剩余未付款直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4、劳动者放弃本案其余全部诉讼请求,各方当事人就本次事故再无其他纠葛;

5、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由原告自行承担。

本案调解协议经各方签字盖章,法院予以司法确认,具备强制执行力。关联的另一家环保XX份公司不再承担本案任何法律责任,成功从本案纠纷当中脱责。原告近19.4万元的赔偿主张,经调解压缩至70000元,企业赔付成本大幅下降,本次工伤事故全部纠纷一次性终局解决,不再遗留后续争议风险。

 

案件总结

本案属于工程施工现场临时用工引发的工伤劳动争议典型案件,这类案件普遍存在几个实务难点:一是施工现场多方主体交叉,容易出现用工主体混淆,多家企业被一并起诉追责;二是临时用工管理不够规范,部分用工资料留存不全,劳动关系认定存在争议;三是劳动者对工伤赔偿期待较高,诉求金额与法定标准之间存在较大落差;四是如果单纯等待法院一审判决,案件了结之后,还会涉及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可能会出现新一轮仲裁诉讼,纠纷不能真正实质了结,企业会持续面临维权压力与法务成本。

本案代理过程中,我方没有将全部希望寄托开庭抗辩,而是采取“风险评估+证据梳理+多元调解”的整体办案思路。首先固定核心证据,明确真正用工主体,帮助案外关联企业剥离法律责任;其次对全案进行风险测算,向委托人如实展示判决之下最坏赔付结果,帮助企业理性决策调解方案。调解谈判当中,既坚守法律底线,指出原告诉求当中不合理部分,同时兼顾劳动者受伤的客观事实,没有一味强硬拒绝协商,在企业承受限度内磋商出可行方案。

借助法院民事调解书的法律效力,实现“一揽子了结纠纷”的目标。一方面企业赔付金额相比原告诉求大幅降低,控制了经营风险;另一方面调解文书直接赋予强制执行效力,付款时间节点清晰明确,劳动者权益也获得保障,同时协议明确双方无其他纠葛,彻底阻断劳动者基于本次受伤再行主张赔偿的路径,真正做到案结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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