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某集团公司系“融创”文字系列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人,核定服务项目包括房地产开发、不动产管理等。某公司成立于2012年,其开发了“某楼盘”项目,并在宣传、销售过程中使用了“某公司”、“某楼盘”等标识。某集团公司认为某公司侵犯其商标权并构成不正当竞争,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某公司停止侵权、变更企业名称、消除影响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X万元。一审法院审理后,认定某公司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判令其停止侵权、停止在企业名称中使用涉案字号、在省级报纸刊登声明消除影响,并赔偿某集团公司X万元。某集团公司与某公司均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某公司委托胡宇星律师等作为二审诉讼代理人。
【争议焦点】
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三个方面:第一,某公司在涉案房地产项目经营活动中使用含有“融创”字样的标识,是否侵犯某集团公司享有的系列商标专用权;第二,某公司将“融创”二字作为企业字号使用,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第三,若构成侵权或不正当竞争,应如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双方围绕商标知名度、商品房销售特点、标识是否近似以及是否存在混淆误认等核心问题展开了激烈辩论。
【裁判结果】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房地产作为不动产具有显著的地域性特点。某集团公司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涉案商标在江西地区具有知名度。同时,商品房价值较高,消费者选购时会施以较高注意力,某楼盘系低价位普通住宅,与某集团公司的高端楼盘在价格、销售对象等方面存在本质区别,消费者不会产生混淆误认。某公司使用的标识与涉案商标不构成近似,亦不构成突出使用。此外,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某公司成立时涉案字号在江西区域内具有知名度,故不构成不正当竞争。最终,二审法院判决撤销一审判决,驳回某集团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共计3.6万余元,由某集团公司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