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屋定制”客户签了验收单又反悔,起诉返还7.6万元装修款?杭州汤汪妮律师围绕合同性质与验收效力展开抗辩,助材料商避免7.6万元退款及多项赔偿 | 合同纠纷律师
案件基本情况:
原告L某与被告某环保材料公司签订《共享展厅定制合作协议》,约定原告定制建筑面积约90平方米的装修材料,材料款76,000元;原告负责水电、墙改、泥工等,被告提供定制材料并免费指导安装。协议另约定,原告成为共享展厅合作商后可享受赠送产品、施工补贴、物流补贴等优惠,但如仅为消费者则不享有。协议签订后,原告支付76,000元,被告陆续交付定制材料,原告在《工程验收单》《验收结算单》上签字确认。后原告以被告逾期未完工、单方提出解除合同为由,诉请解除协议、返还装修款76,000元、赔偿房屋空置损失、恢复原状、归还垫付运费及水电整改等费用。被告某环保材料公司委托浙江XX汤汪妮律师代理应诉。汤汪妮律师围绕合同性质界定、合同是否履行完毕、验收单效力、原告各项诉请依据等核心问题开展代理工作。法院经审理,判决被告仅支付原告垫付运费2,430元,驳回原告其余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争议焦点:
案涉协议性质是装修施工合同还是材料定制订购合同: 原告主张被告承诺76,000元全包全屋定制,被告未完成施工构成根本违约。汤汪妮律师精准论证,协议明确约定原告定制装修材料,被告主要义务是提供定制材料并免费指导安装;水电、墙改、泥工等施工费用由原告自行承担;协议未约定被告负有全屋装修施工义务。法院采纳该意见,认定无法确认被告除供货外还负有安装义务。
合同是否已履行完毕: 原告主张被告逾期未完工、单方解除合同。汤汪妮律师通过《工程验收单》《验收结算单》及微信聊天记录,论证原告已签字确认清点材料、施工成型与设计吻合、装修整体效果满意等,验收结果均合格;原告未再催促发货,被告已履行完成对应发货义务。法院采纳该意见,认定协议已履行完毕。
原告主张的退款、空置损失、恢复原状、水电整改费用是否成立: 原告要求返还76,000元、赔偿房屋空置损失、恢复原状、赔偿水电整改及电费。汤汪妮律师逐项论证:协议已履行完毕,退款缺乏依据;被告不负安装义务,空置损失不成立;现有装修不影响居住,恢复原状无合同依据;水电整改系原告自行施工,无证据证明被告设计方案存在明显错误。法院采纳该意见,驳回上述诉请。
垫付运费2,430元是否应由被告承担: 原告主张垫付运费2,430元。汤汪妮律师结合微信聊天记录,认可该垫付事实。法院判决被告支付该笔运费。
案件重要突破点:
合同性质的精准界定——从“全屋装修”到“材料定制”: 原告以“全屋定制”宣传为由主张被告负有装修施工义务。汤汪妮律师紧扣协议文本,论证被告主要义务是提供定制材料并免费指导安装,水电、墙改、泥工等施工由原告自行负责,协议未约定被告承担全屋施工义务。法院采纳该意见,从根本上否定了原告“被告逾期未完工构成根本违约”的主张。
验收单、结算单关键证据的成功运用: 汤汪妮律师提交《工程验收单》《验收结算单》,证明原告已签字确认材料清点、施工成型与设计吻合、装修整体效果满意等,验收结果均合格,结算单确认完工。法院据此认定被告已履行完成发货义务,协议已履行完毕,为驳回原告退款诉请奠定关键事实基础。
原告多项诉请的逐项击破: 针对原告返还76,000元、房屋空置损失、恢复原状、水电整改费用等诉请,汤汪妮律师逐项论证缺乏合同依据或证据支持。法院最终仅支持2,430元垫付运费,驳回原告其余全部诉讼请求,成功为被告避免76,000元退款及多项赔偿风险。
“共享展厅合作商”条件未成就的成功论证: 原告主张享受赠送产品、施工补贴、物流补贴等优惠。汤汪妮律师论证,协议约定如原告仅为消费者则不享有上述优惠;原告未举证证明其介绍其他客户并签订承包安装协议,成为共享展厅合作商的条件尚未成就。法院采纳该意见,进一步削弱了原告的诉请基础。
律师策略与核心价值(汤汪妮律师——被告某环保材料公司代理人):
汤汪妮律师为被告确立了“合同性质精准界定+验收单关键证据运用+原告多项诉请逐项击破+合作商条件未成就论证”的综合应诉策略。在事实层面,紧扣协议文本关于材料定制、原告自行负责水电墙改泥工、被告免费指导安装等约定,论证被告不负全屋装修施工义务;通过《工程验收单》《验收结算单》及微信聊天记录,证明原告已签字确认验收合格、结算完工,被告已履行完毕;在法律适用层面,逐项论证原告退款、空置损失、恢复原状、水电整改费用等诉请缺乏合同依据或证据支持。最终法院仅判决被告支付2,430元垫付运费,驳回原告其余全部诉讼请求,成功为被告避免76,000元退款及多项赔偿风险,有效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案件结果:
某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认为,案涉《共享展厅定制合作协议》合法有效,双方应按约履行。原告已在《工程验收单》《验收结算单》上签字确认,结合房屋墙面及吊顶已完成、厨房瓷砖已发货、原告未再催促发货等事实,应认定被告已履行完成发货义务,协议已履行完毕。原告未举证证明其成为共享展厅合作商,不享有赠送产品、施工补贴、物流补贴等优惠。原告要求返还76,000元、赔偿房屋空置损失、恢复原状、赔偿水电整改费用等,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不予支持。原告垫付运费2,430元属实,被告应承担。判决被告支付原告垫付运费2,430元;驳回原告其余全部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与案例价值:
“全屋定制”合同性质的司法认定规则: 本案明确了“共享展厅定制合作协议”中,如协议约定被告主要义务为提供定制材料并免费指导安装,水电、墙改、泥工等施工由原告自行负责,则合同性质为材料定制订购合同而非全屋装修施工合同,被告不负全屋施工义务。这一裁判规则对同类“全屋定制”合同纠纷具有重要参考价值。
验收单、结算单在合同履行认定中的关键证据作用: 本案明确了当事人在《工程验收单》《验收结算单》上签字确认材料清点、施工效果、结算完工的,可作为认定合同已履行完毕的关键证据;当事人事后主张签字时未看到发货明细,但未能提供相反证据的,不影响验收单的证明力。
“共享展厅合作商”附条件优惠的审查标准: 本案明确了协议约定成为共享展厅合作商方可享受赠送产品、施工补贴、物流补贴等优惠的,属于附条件优惠;当事人未举证证明条件成就的,不享有上述优惠。这一认定对同类附条件优惠合同纠纷具有参考意义。
律师在合同纠纷中通过合同性质界定实现大幅减损的专业价值: 本案原告主张返还76,000元并赔偿多项损失,汤汪妮律师通过精准界定合同性质、运用验收单关键证据、逐项击破原告诉请,成功将被告责任限缩至2,430元垫付运费,为被告避免76,000元退款及多项赔偿风险,体现了律师在合同纠纷中通过合同解释与证据运用实现大幅减损的专业价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