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2025年1月16日,刘XX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且醉酒驾驶某AXXXXX号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某公路某处左转时,与董X乙驾驶的某AXXXXX号小型普通客车相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经交警部门认定,刘XX负事故主要责任,董X乙负次要责任。董X乙驾驶的车辆所有人为罗XX,该车在某保险公司文山XX公司投保了机动车商业保险。事故发生后,受损车辆被送往维修,产生维修费、施救费等共计1.8万余元。因刘XX系无证、醉酒驾驶,其承保公司不予赔付。某保险公司文山XX公司依据保险合同向罗XX进行理赔后,罗XX将向刘XX追偿的权利转让给该保险公司。某保险公司文山XX公司遂委托杨鹏成律师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刘XX赔偿维修费1.3万余元。
【争议焦点】
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在于车辆维修金额的合理性认定以及被告刘XX的赔偿责任承担。被告刘XX辩称,原告主张的维修费用过高,其自行咨询的维修人员表示仅需数千元即可修好,且其自身车辆受损更为严重但维修费仅一万多元,故对原告诉请金额不予认可。原告则主张,车辆损失已经过保险公司实际核验定损,并提交了交通事故认定书、车辆损失情况确认书、维修费发票、转账凭证及权益转让书等完整证据链,证明实际发生的维修及施救费用合理合法,被告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刘XX醉酒且无证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负主要责任,其对事故的发生存在重大过错,应当根据责任比例对受损车辆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关于车辆维修金额,该损失系交通事故引发的实际损失,且已经过原告实际核验定损。被告虽主张定损价值过高,但未能提交充分、有效的证据予以反驳,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故法院依法根据定损金额确定车辆维修金额。原告在赔偿保险金后,依法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扣除交强险无责赔偿部分后,按责任比例计算,原告要求被告承担1.3万余元维修费的诉请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最终,法院判决被告刘XX赔偿原告维修费用1.3万余元,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