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满14岁游客游乐场滑倒致十级伤残,宁乡XX沈悠悠律师助其追回6万余元赔偿
一、案件简介
20XX年X月X日,13周岁的A某随母亲到宁乡XXX乐园场经营的"XXX亲子乐园"(原系长沙XX公司经营,20XX年X月X日双方签订《游乐场经营权转让合同》无偿转让)玩耍。乐园气垫旁人造草皮上存在青苔残留较多、遇水湿滑的区域,现场未设置警示标志。当日下午1点半左右,原告从气垫下来前往彩虹滑道途中在此滑倒摔伤,经宁乡XX中医医院住院治疗26天,诊断为右胫骨骨折、右腓骨骨折、右胫骨远端骨折。后经司法鉴定构成十级伤残,误工期180天、护理期120天、营养期120天,康复治疗费约XXX元。原告诉请赔偿合计17万余元。
二、律师代理经过
沈悠悠律师代理诉讼抓住两大关键:
追加实际经营主体为共同被告。因乐园经营权已由长沙XX公司转让给XX乐园,律师依申请将XX乐园追加为共同被告,锁定真正经营者,避免长沙XX公司缺席导致赔偿落空。
扎实举证主张安全保障义务。通过订单信息、现场照片、病历、医疗费票据、司法鉴定意见书等,证明事发地面青苔残留、湿滑、未清理、未防滑且无警示标志,论证XX乐园未尽安全保障义务,并依托十级伤残鉴定主张残疾赔偿金、护理费、营养费、精神抚慰金等全面损失。
三、判决结果
法院认定原告总损失16万余元(含医疗费XXX元、残疾赔偿金XX元、护理费XX元、营养费XX元、精神抚慰金XXX元、鉴定费XX元等)。因原告年满13周岁、自身注意义务不足且监护人未提示风险,酌定原、被告各承担50%责任,由被告承担8万余元,核减已支付的1万余元,判决宁乡XXX乐园场赔偿原告6万余元,驳回其他诉请。
四、律师价值
成功追加XX乐园为共同被告,突破经营主体不明障碍,使赔偿落到有履行能力的实际经营者;
举证证明经营者未尽安全保障义务,为受伤未成年人索赔奠定责任基础;
借助司法鉴定实现十级伤残定残,争取到涵盖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的较全面赔偿项目。
五、适用场景与服务指引
如您遇到以下情况,可第一时间联系湖南长沙宁乡沈悠悠律师:
1、未成年人在游乐场、水上乐园、商场、酒店等经营场所或公共场所玩耍受伤,经营者未尽安全保障义务;
2、因地面湿滑、设施隐患、未设安全警示标志导致摔伤、骨折等人身损害;
3、游乐场等经营主体发生转让、变更,需追加实际经营者为共同被告维权;
4、受伤后需进行伤残等级及误工、护理、营养期司法鉴定以固定索赔依据;
5、对方以"监护人失职""自身过错"推卸责任,需梳理证据、厘清责任比例;
6、对一审损失认定、责任划分不服,需上诉二审继续主张权益。
长沙宁乡沈悠悠律师深耕人身损害与安全保障义务侵权纠纷,可提供证据固定、司法鉴定、责任认定、主体追加、诉讼代理一站式法律服务,帮助当事人厘清责任,依法足额争取各项赔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