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2022年3月,曹X与某公司达成一致,购买某公司开发建设的位于某市某区某路的某小区某幢某单元某层某号房。双方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约定房屋总价款为47.9万余元。曹X依约向某公司支付定金2万元,并陆续支付首付款等共计24.9万余元。此后,某公司告知因银行原因无法办理贷款,暂时无法进行备案。曹X与某银行沟通后得知,因房屋未备案,银行无法放款。双方就此互相推诿,曹X多次要求某公司解决备案及退款问题,但某公司至今未办理备案手续,亦未退款。曹X遂委托王彪律师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解除案涉合同,某公司双倍返还定金4万元,退还购房款22.9万余元并支付资金占用费2.5万余元。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在于:第一,案涉《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是否应当予以解除;第二,某公司是否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并支付资金占用费;第三,某公司主张扣除20%违约金即9.5万余元的抗辩理由是否成立。某公司辩称,合同无法备案系因政府房管部门与银行规则冲突所致,并非其过错,且曹X未自行补足余款构成违约,无权要求双倍返还定金及利息,并主张扣除总价款20%的违约金。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曹X已支付首期购房款,履行了合同义务。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直接原因系房屋管理部门与贷款银行就“网签备案”与“放款”的先后顺序要求存在冲突,致使案涉房屋既不能完成备案,也无法获得按揭贷款,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某公司作为专业房地产开发企业,理应知晓并应对此类流程问题,其抗辩理由证据不足。曹X主张解除合同具有事实及法律依据。因定金已抵作商品房价款,性质转为购房款,故不予双倍返还,但某公司应返还全部购房款24.9万余元。合同中关于“解除合同后返还款项不计利息”的约定不合理地减轻了某公司责任,法院不予确认,某公司应支付资金占用费。某公司主张扣除20%违约金缺乏依据,法院不予采纳。最终法院判决:确认案涉合同解除;某公司返还曹X购房款24.9万余元并支付资金占用费;驳回曹X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五千余元,由曹X负担四百余元,某公司负担五千余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