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原告尚X与被告余X于2018年7月6日登记结婚。婚后初期双方感情尚可,但随着时间推移,因性格差异较大,双方长期缺乏有效沟通,导致矛盾逐渐积累,夫妻感情日益淡漠,最终破裂,无法继续共同生活。为解除婚姻关系,尚X委托杨鹏成律师代为处理离婚事宜。杨鹏成律师接受委托后,详细听取了尚X的陈述,全面了解了双方的婚姻历程及感情破裂的具体原因。在确认双方感情确已破裂且无和好可能后,杨律师协助尚X整理了相关证据材料,并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请求依法判决双方离婚,并由被告承担诉讼费用。法院于2026年10月15日正式立案受理此案。
【争议焦点】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双方对解除婚姻关系均无异议,因此案件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上。双方共同财产主要包括位于某市某镇某村某号的房屋以及一辆车牌号为某AXXXXX的机动车。由于农村房屋的特殊性质及车辆的实际折旧情况,财产分割的评估与分配成为调解的难点。杨鹏成律师在庭审及调解阶段,充分运用专业知识,对涉案财产的性质、价值及分割方案进行了客观分析。考虑到双方的实际情况及未来的生活需要,杨律师秉持化解矛盾、和平分手的理念,与余X进行了多轮耐心沟通,力求在保障尚X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寻找双方都能接受的财产分配平衡点。
【裁判结果】
经过法院的主持调解以及杨鹏成律师的积极协调,双方当事人最终放下分歧,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协议约定:第一,尚X与余X自愿离婚,解除婚姻关系;第二,在财产分割方面,尚X自愿放弃对位于某市某镇某村某号房屋的分割权利,车牌号为某AXXXXX的车辆归余X所有。法院经审查认为,上述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三百元,减半收取计一百五十元,由尚X自愿负担。该民事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字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本案以调解方式圆满结案,不仅有效化解了双方的婚姻纠纷,也最大程度降低了对双方未来生活的影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