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2024年5月28日,原告某公司与被告许X甲及某公司(服务方)签订《融资租赁合同》。合同明确约定,原告根据被告的选择从出卖人处购入车辆并出租给被告使用,被告同意按月向原告支付租金。租赁期间车辆所有权归原告所有,租赁期满后,被告在全额支付合同项下租金、违约金和其他一切费用后,案涉租赁车辆所有权归被告所有。合同同时对首付款、租赁期限、租金、保证金、租赁物的交付以及违约责任等事宜进行了详细约定。合同签订后,原告于同日将案涉车辆交付给被告,被告签字确认收到。自2024年7月1日起,被告应每月支付租金两千余元,支付至2028年6月1日结束。然而,被告自2025年9月1日起未按约支付租金,已构成违约。原告为维护其合法权益,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支付租金9.6万余元、违约金1.1万余元、律师费一千余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违约责任的认定与承担方式,以及双方能否通过调解化解矛盾。原告主张被告逾期支付租金的事实清楚,要求严格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剩余租金、高额违约金及律师费。被告许X甲对欠款及违约事实并无异议,但辩称其并非恶意拖欠,而是因近期经济状况恶化导致资金周转困难,无力一次性支付全部款项及高额违约金。被告希望原告能够减免部分违约金,并允许其分期支付剩余欠款。冯路凯律师接受被告委托后,迅速梳理案件事实与证据,确认违约事实成立,但认为原告主张的违约金标准过高,且考虑到被告的实际履行能力,强行判决可能导致执行不能。因此,冯路凯律师将案件策略定为“以调代判”,力求通过谈判达成双方均可接受的还款方案。
【裁判结果】
在冯路凯律师的积极沟通与多轮谈判下,原被告双方最终自行和解,达成调解协议并请求法院确认。法院经审查认为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确认。调解协议具体内容如下:一、被告许X甲支付原告未付租金8万元(已扣除保证金)及律师费一千余元。具体支付方式为:于2026年10月至12月期间,每月30日前支付原告三千元;于2027年2月4日前支付剩余款项7.2万余元。二、若被告任意一期未按约定按期足额付款,剩余款项全部到期,原告有权按照8.1万余元申请强制执行。同时,被告需以8万元为基数,自逾期之日起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支付逾期付款利息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三、案件受理费两千余元,减半收取一千余元,由被告负担,于2027年2月4日前支付原告。上述调解协议经双方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本案圆满化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