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2018年7月,原告朱X为购买某小区商品房,向被告某置业公司交纳5万元诚意金,申请成为VIP会员。双方签订《VIP会员协议书》,约定原告在规定时间内选房成功可享受购房优惠;若选房未成功,被告应在选房15日后10日内办理退卡手续,全额无息退还诚意金。后朱X未能选房成功,某置业公司未退款。朱X多次催要,某置业公司负责人程X承诺退款但推脱至今。2026年9月,朱X从某置业公司处取回收据原件。朱X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某置业公司退还5万元及利息。另查明,另一被告某置业公司系某置业公司的一人股东。另一被告某置业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法院依法缺席审理。
【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一是某置业公司是否应退还诚意金及利息;二是本案是否超过诉讼时效;三是一人股东某置业公司是否应承担连带责任。某置业公司辩称,合同相对方为其自身,与另一被告无关;本案已过诉讼时效;且协议约定退款为无息,原告主张利息无依据。朱X为支持诉求,提交了VIP协议书、贵宾卡、某银行银职小票、收据及通话记录等证据予以反驳。法院组织双方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并依据认证规则对证据证明力予以综合确认。
【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双方协议合法有效。朱X未选房成功,某置业公司应按约退还5万元诚意金。关于诉讼时效,朱X提交的证据证明其曾将收据原件交还被告并要求退款,能够证明其主张权利,构成诉讼时效中断,故对某置业公司的抗辩不予采纳。关于利息,法院酌定自起诉之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另一被告某置业公司作为一人股东,未证明其财产独立于公司财产,依法应承担连带责任。最终判决:某置业公司退还朱X5万元及利息;另一被告某置业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驳回其他诉求。案件受理费五百余元由两被告共同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