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某公司与李XX于2025年3月23日签订《直播合作协议》,约定双方合作期限为2年,首要合作平台为某直播平台。协议约定李XX每月直播有效天数不低于26天,每天有效时长不低于6小时。协议签订后,某公司为李XX提供了直播场地、设备及运营等经纪服务。然而,李XX自2025年4月11日起擅自停播,停播时间超过20天。某公司多次通过邮寄、短信等方式发送《履约催告函》催促其履约,李XX仍未履行。某公司认为李XX构成根本违约,遂向北海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解除双方签订的《直播合作协议》,判令李XX支付违约金2万元、维权损失1500元,并承担仲裁费。李XX经依法通知,无正当理由未到庭答辩,仲裁庭依法缺席审理。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在于:第一,案涉《直播合作协议》的效力及是否应当解除。双方签订的协议系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李XX擅自停播超过20天,经催告仍不履行,是否构成根本违约并触发合同解除条件。第二,违约金的数额认定。协议约定了高额违约金,某公司主张2万元,仲裁庭需结合某公司的实际投入、李XX的违约情节、合同剩余期限及直播收益等情况,审查违约金是否过分高于实际损失并予以调整。第三,维权损失及仲裁费用的承担。某公司主张的1500元律师费是否属于合同约定的合理维权开支,以及仲裁费用应如何按比例分担。
【裁判结果】
仲裁庭经审理认为,案涉《直播合作协议》合法有效。李XX擅自停播超过三个月,经催告仍未履行,构成根本违约,某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因某公司未证明仲裁前已送达解除通知,合同自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之日即2025年9月8日解除。关于违约金,某公司主张2万元符合合同约定,但仲裁庭综合考虑某公司的实际损失及预期收益,酌情将违约金调减为1万元。关于维权损失,某公司支出的1500元律师费属于合同约定的合理开支,予以支持。最终裁决:确认案涉《直播合作协议》于2025年9月8日解除;李XX向某公司支付违约金1万元;李XX补偿某公司维权损失1500元;仲裁费0.3万余元,由某公司承担0.1万余元,李XX承担0.2万余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