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方向
代理二审上诉人(原审被告)施工企业,针对一审判决企业承担部分工资连带清偿责任提起上诉,围绕主体身份定性、法律适用错误展开抗辩,争取免除企业连带清偿义务。
案件详情
某实际施工人以挂靠形式借用施工企业资质承接产业园工程项目,自行招用四名人员到项目任职,岗位包含生产经理、劳资员、施工员、安全员,由实际施工人和该四名人员直接洽谈确定薪酬标准。后因项目欠付劳动报酬,四名务工人员提起一审诉讼,要求实际施工人、挂靠施工企业、工程总承包单位承担付款及连带责任。
一审审理后认定案涉劳务合同相对方为实际施工人,但同时认定案涉人员属于农民工,参照《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相关规定,判决挂靠施工企业在每人每月 6000 元工资限额内对欠付报酬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挂靠施工企业不服一审判决,委托江玲玉律师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二审上诉。上诉阶段,代理人重点从合同相对性、案涉人员不属于条例保护的农民工主体、欠付工资金额形成背景、挂靠行为和欠薪无因果关系、类案裁判尺度等多个维度组织抗辩意见,同步提交补充证据,针对对方质证意见完成回应说理。
争议焦点
案涉四名项目管理人员是否属于《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保护的 “农民工” 范畴,本案是否可以适用该条例判令挂靠施工企业承担清偿、连带责任;
在劳务合同相对方已确认为实际施工人的前提下,挂靠施工企业是否需要对案涉欠付劳动报酬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案涉工资汇总表所载欠薪金额是否可以作为定案依据,实际施工人单方作出的高额薪酬承诺效力是否约束挂靠施工企业。
案件结果
二审法院采纳代理律师核心抗辩观点,认定案涉四人均为项目管理人员,从事管理类工作,区别于普通体力劳动的农民工,本案不适用《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一审法律适用存在错误,予以纠正:
维持一审判决中由实际施工人全额向四名人员支付劳动报酬的判项;
撤销一审判决中挂靠施工企业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内容,挂靠施工企业无需对案涉欠付劳动报酬承担任何连带清偿责任;
仅保留工程总承包单位在原判决限额内承担连带责任的判项;
二审诉讼费用由四名原审原告方予以分担。本案为终审裁判。
律师价值
精准主体定性,破除法律适用基础:代理律师抓住案件核心突破口,区分项目管理人员与从事体力劳动农民工身份,论证《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立法保护对象,推翻一审裁判的法律适用根基,从根源排除企业的法定清偿责任。
多层抗辩,构建完整证据说理链条:从合同相对性、挂靠行为与欠薪因果关系、工资表形成背景瑕疵、实际施工人内部责任约定、同项目类案裁判尺度多角度提交上诉意见,同时针对二审新提交证据做好举证抗辩,强化二审法官内心确信。
厘清挂靠模式下企业风险边界:厘清挂靠模式中,实际施工人自行招录、自行约定高额薪资的管理人员,不能直接套用农民工工资相关规定转嫁责任给被挂靠施工企业,维护被挂靠企业合法权益,避免企业为实际施工人的高额薪酬承诺买单。
诉讼策略取舍得当:尊重总承包方未上诉的程序现状,不超出上诉请求范围展开抗辩,聚焦己方当事人核心诉求,实现免除企业连带责任的代理目标。
适用场景与服务指引
适用场景
建筑工程挂靠模式下,实际施工人自行聘请项目经理、施工员、安全员、劳资员等项目管理人员,管理人员起诉被挂靠施工企业索要劳动报酬、劳务费纠纷;
一审法院参照农民工工资相关条例,判决被挂靠企业承担连带付款责任,企业需要提起二审上诉的案件;
实际施工人单方承诺高额薪酬,被挂靠企业未参与薪酬协商,被要求对该高额薪资承担清偿责任的劳务、追索劳动报酬案件。
服务指引
建筑施工企业遭遇挂靠引发的管理人员劳务费纠纷,应当第一时间留存挂靠协议、人员任命文件、工资发放流水、项目停工文件、信访协调相关材料;
区分务工人员岗位:普通一线体力劳动者和项目管理岗位人员,二者法律保护路径、责任承担规则存在差异,不可一概适用农民工工资支付相关规定;
诉讼中重点核查欠薪结算文件形成背景,若工资表是信访协调仓促制作,并非企业对欠薪金额的实质确认,应当专项组织证据予以说明;
对一审不利判决,及时在法定期限内委托专业律师提起上诉,重点审查一审裁判法律适用、主体定性是否存在错误,争取纠正原审不当裁判结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