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2024年9月11日,某公司与朱X签订《直播合作协议》,约定朱X在某直播平台进行网络直播,合作期限为一年。协议约定朱X每月直播有效天数不低于27天,每天有效时长不低于7小时。某公司为朱X提供直播场地、设备、住房补贴及运营扶持等,并约定了保底收益及分成模式。协议同时约定,若朱X私播、延迟开播或擅自停播累计超过20天,即构成根本违约,需承担高额违约金及维权开支。协议签订后,某公司依约提供各项扶持,并向朱X发放直播收益4.2万余元。然而,朱X自2025年3月25日起擅自停播,某公司于3月30日发送《履约催告函》催告,朱X仍未恢复履约。为维护合法权益,某公司委托某律师事务所金X、罗X律师向中卫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裁决朱X支付住宿补贴五百余元、违约金5万元及维权损失一千五百元。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朱X是否构成根本违约,以及某公司主张的各项费用应否支持。仲裁庭经审理认为,双方签订的协议合法有效。朱X无故停播且经催告拒不履行,已构成根本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针对住宿补贴,仲裁庭认为该补贴本质为激励性质,已在直播过程中自然消耗,且损失已通过违约金弥补,故不予支持。针对5万元违约金,仲裁庭指出,虽朱X违约给某公司造成损失,但综合考量朱X直播六个月仅获收益1.6万余元、某公司投入中止及预期收益证据不足等因素,5万元违约金过分高于实际损失,依法酌情调整为1.5万元。针对一千五百元维权损失,因协议有明确约定且某公司提交了委托合同及发票予以证实,仲裁庭予以支持。
【裁判结果】
仲裁庭最终裁决:朱X于裁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某公司支付违约金1.5万元、律师费一千五百元;驳回某公司的其他仲裁请求。本案仲裁费三千余元,由某公司负担九百余元,朱X负担两千余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