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申请人某公司与被申请人庄X签订《直播合作协议》,约定合作期限为18个月,庄X每月直播有效天数不低于26天,每天不低于6小时。某公司为庄X提供直播场地、价值六千八百余元的设备,并提供直播复盘、舞蹈培训等扶持,同时约定前两个月每月保底收益五千元。合作期间,某公司共计向庄X发放收益5.8万余元。2023年8月起,庄X擅自停播并退会。某公司多次催告无果,遂委托河南鑫汇盈律师事务所刘任重律师等提起仲裁,请求裁决庄X支付违约金8万元、返还保底五千元、支付维权损失一千七百余元等。
庄X答辩称,双方实为劳动关系,其受某公司管理,具有人身和经济从属性;违约金条款系格式条款,排除其先履行抗辩权,应属无效;且某公司拖欠其数月报酬在先,其停播系行使先履行抗辩权,并非违约。此外,庄X主张其处于哺乳期且患有抑郁,家庭负债沉重,无力承担高额违约金。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有三:一是双方之间系劳动关系还是合作关系;二是案涉违约责任条款是否有效;三是庄X是否构成根本违约及应承担的责任。
关于劳动关系认定,仲裁庭从人身、经济及生产资料从属性三个维度进行审查。庄X直播时间与内容具有自主性,收入主要依赖粉丝打赏而非固定工资,双方收益分配具有“共担风险、共享利润”特征,不符合劳动关系法律特征。关于违约条款效力,仲裁庭认为某公司已对格式条款中的重大利害关系内容以加粗、下划线等方式进行提示,并由庄X签字确认,履行了提示说明义务,且未排除庄X的法定解除权,条款合法有效。关于违约事实,庄X擅自停播超过20天,已构成根本违约。
【裁判结果】
仲裁庭认为,庄X的行为构成根本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鉴于案涉协议约定的违约金标准系某公司单方拟定,且实际损失难以量化,仲裁庭兼顾公平与诚实信用原则,将违约金酌情调整为3万元。因协议有效期已届满,无需裁决解除。最终裁决:庄X向某公司支付违约金3万元;返还保底五千元;支付维权损失一千七百余元;驳回某公司其他请求。本案仲裁费四千八百余元,由某公司负担两千八百余元,庄X负担两千余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