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2023年6月5日,某传媒公司与张X通过某电签平台签订《直播合作协议》。协议约定合作期限为18个月,首要合作平台为某直播平台。张X每月直播有效天数不低于26天,每天不低于6小时。某传媒公司提供签约费八千余元、扶持金七千余元及直播场地、设备、运营扶持等。合同签订后,某传媒公司依约支付了签约费与扶持金,并每月足额结算张X的直播收益。然而,自2024年7月1日起,张X未按约定履行直播义务擅自停播,并于同年7月25日通过微信明确告知某传媒公司欲解约,此后未再恢复直播。某传媒公司为维护合法权益,委托河南鑫汇盈律师事务所金某、罗某律师申请仲裁,请求裁决解除合同,张X返还签约费八千余元、扶持金七千余元,支付违约金10万元及维权损失一千余元,并承担仲裁费。
【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主要在于:其一,张X停播是否构成违约。张X答辩称某传媒公司拖欠其直播分红在先,其停播系行使先履行抗辩权,不构成违约,且要求返还签约费、扶持金及支付10万元违约金无事实与法律依据。其二,违约金金额是否合理。张X主张10万元违约金过分高于实际损失,请求予以减少。其三,签约费与扶持金的性质及是否应当返还。
【裁判结果】
仲裁庭经审理认为,案涉协议合法有效。张X经同意停播一个月后应于次月恢复直播,但其逾期未复播且明确提出解约,已构成根本性违约,某传媒公司有权解除合同。针对张X的先履行抗辩权抗辩,因张X曾同意收益延后发放,且协议约定违约时公司有权暂停发放应结费用,故该抗辩不成立。关于违约金,仲裁庭综合考量张X月均收益可观、某传媒公司预期利益及实际投入损失等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及法律规定,酌情将违约金调整为6万元。关于签约费与扶持金,因张X根本违约,依约应予返还。维权损失一千余元属于合理开支,予以支持。最终裁决:确认双方合同于2025年8月31日解除;张X返还签约费八千余元、扶持金七千余元;支付违约金6万元及维权损失一千余元;仲裁费六千余元由张X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