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原告张某与被告徐某、赵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21年4月,赵某在微信朋友圈发布出售某AXXXXX“福特”小型轿车的信息。张某与赵某联系后看车,因行驶证所有人为徐某,张某要求徐某签订售车协议。同年4月9日,徐某与张某签订《售车协议》,约定购车款2.6万元,由赵某收取,车辆由赵某交付。协议约定车辆无产权及法律纠纷。2021年10月10日,该车因徐某此前向某融资租赁公司借款并抵押,被该公司扣留。张某报案后得知车辆已抵押,协商无果后诉至法院,请求解除《售车协议》并退还购车款2.6万元。
【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一、《售车协议》是否应当解除;二、两被告应如何承担退还购车款及赔偿损失的责任。徐某辩称已告知赵某车辆有抵押,且未收到购车款,不同意退款。赵某辩称已告知张某车辆不能过户,且已将借条还给徐某,不同意退款。法院审理认为,徐某明知处分权受限未如实告知张某,导致张某不能继续占有车辆,构成违约。但张某在购买时应当知道车辆存在权利瑕疵风险仍愿意购买,存在一定过错,应减少被告损失赔偿额。因协议系张某与徐某签订,赵某收款系抵扣徐某欠其债务,故解除合同及违约责任应由徐某承担。
【裁判结果】
法院依照《民法典》相关规定,判决:一、解除原告张某与被告徐某于2021年4月9日签订的《售车协议》;二、被告徐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原告张某购车款1.8万余元;三、驳回原告张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百余元,由原告张某负担2百余元,被告徐某负担1百余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