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原告鲍X系原某科技公司股东及法定代表人。2020年12月,某科技公司与某工程公司签订《水电气安装合同》,分包某钢管厂改造项目。实际施工人蔡X借用某工程公司资质承揽该工程,并全程负责施工、结算与付款。某科技公司依约施工后,蔡X通过个人账户支付部分工程款共计31万元。后某科技公司注销,鲍X作为最大股东起诉某工程公司与蔡X,要求二被告连带支付剩余工程款16万元及逾期利息3万元。某工程公司委托杨坤帆律师应诉,答辩指出原告明知挂靠关系、原告主体不适格、付款条件未成就等,请求驳回对某工程公司的诉请。
【争议焦点】
1. 案涉合同效力及原告主体资格是否适格;
2. 债务承担主体如何确定,某工程公司是否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 案涉工程折价款欠付金额及利息如何认定。
【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蔡X借用资质分包给无资质的某科技公司,合同无效,但工程已验收,可主张折价款。鲍X经其他股东同意,主体适格。在债务承担上,蔡X系实际施工人和受益人,应承担付款责任;某工程公司仅为出借资质方,原告明知挂靠关系,双方形成事实上的直接施工合同关系,法律未规定出借资质方对除质量问题外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故驳回原告对某工程公司的诉请。最终判决蔡X支付鲍X工程折价款16万元及利息,驳回其他诉请。某工程公司成功免责。
【适用场景】
本案适用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实际施工人借用资质(挂靠)引发的工程款纠纷。特别是当发包方或分包方明知挂靠关系时,如何界定名义合同主体与实际履行主体的责任边界,以及出借资质企业在何种情况下可免除连带付款责任。
【服务指引】
在建设工程领域,企业应严格审查合作方资质,避免出借资质或违法分包。若作为出借资质方被诉,应重点收集实际施工人独立核算、自负盈亏以及相对方明知挂靠关系的证据。同时,注销公司的股东在主张债权时,需取得其他股东放弃实体权利的明确承诺,以确保诉讼主体适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