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某银行与王XX于2018年8月签订《个人借款合同》,约定王XX向某银行贷款40万元用于养殖,借款期限一年。同日,王XX、王XX与某银行签订《保证合同》,自愿为该笔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后两年。贷款到期后,王XX未能足额履行还款义务。某银行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王XX偿还剩余本金34万余元及相应利息、罚息,并要求王XX、王XX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焦艺昊律师接受王XX、王XX的委托,担任其共同诉讼代理人,全面介入本案的应诉与答辩工作。
【争议焦点】
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在于王XX、王XX的保证责任是否已经消灭,以及后续签署的《还款计划书》是否构成新的保证合同。庭审中,焦艺昊律师发表了详尽的代理意见:第一,保证期间属于除斥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案涉主债务于2019年8月到期,保证期间最迟于2021年8月届满。某银行作为金融机构,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在保证期间内向王XX、王XX主张过权利,保证责任已依法消灭。第二,某银行提交的2023年《还款计划书》不能恢复原已消灭的保证责任。该计划书实质为债务重组协议,王XX、王XX并未在上面签字确认,缺乏重新提供担保的明确意思表示,不能认定成立了新的保证合同。第三,某银行的起诉已超过法定诉讼时效,丧失胜诉权。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后完全采纳了焦艺昊律师的代理意见。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某银行未能举证证明其在约定的两年保证期间内请求王XX、王XX承担保证责任,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据此,法院判决王XX偿还某银行借款本金34万余元及截至2026年9月8日的利息、罚息45万余元,并支付后续罚息;同时,依法驳回某银行要求王XX、王XX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等其他诉讼请求。焦艺昊律师凭借专业的法律素养,成功帮助当事人免除了巨额保证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