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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艺昊律师代理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免除保证责任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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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艺昊律师 在线
上海陆同(洛阳)律... 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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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价值

焦艺昊律师在本案中展现了敏锐的法律洞察力与扎实的专业功底。面对金融机构的强势起诉,焦律师精准捕捉到“保证期间经过”这一核心抗辩点,通过严密的逻辑论证,指出债权人未在除斥期间内主张权利的法律后果。同时,针对《还款计划书》这一不利证据,焦律师从合同相对性及意思表示真实性的角度进行有力反驳,切断了新旧保证责任的关联。其出色的庭审表现与证据组织策略,成功说服法院采纳代理意见,最终为当事人免除了数十万元的连带保证责任,最大程度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案件详情

【案情经过】

某银行与王XX于2018年8月签订《个人借款合同》,约定王XX向某银行贷款40万元用于养殖,借款期限一年。同日,王XX、王XX与某银行签订《保证合同》,自愿为该笔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后两年。贷款到期后,王XX未能足额履行还款义务。某银行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王XX偿还剩余本金34万余元及相应利息、罚息,并要求王XX、王XX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焦艺昊律师接受王XX、王XX的委托,担任其共同诉讼代理人,全面介入本案的应诉与答辩工作。

 

【争议焦点】

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在于王XX、王XX的保证责任是否已经消灭,以及后续签署的《还款计划书》是否构成新的保证合同。庭审中,焦艺昊律师发表了详尽的代理意见:第一,保证期间属于除斥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案涉主债务于2019年8月到期,保证期间最迟于2021年8月届满。某银行作为金融机构,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在保证期间内向王XX、王XX主张过权利,保证责任已依法消灭。第二,某银行提交的2023年《还款计划书》不能恢复原已消灭的保证责任。该计划书实质为债务重组协议,王XX、王XX并未在上面签字确认,缺乏重新提供担保的明确意思表示,不能认定成立了新的保证合同。第三,某银行的起诉已超过法定诉讼时效,丧失胜诉权。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后完全采纳了焦艺昊律师的代理意见。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某银行未能举证证明其在约定的两年保证期间内请求王XX、王XX承担保证责任,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据此,法院判决王XX偿还某银行借款本金34万余元及截至2026年9月8日的利息、罚息45万余元,并支付后续罚息;同时,依法驳回某银行要求王XX、王XX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等其他诉讼请求。焦艺昊律师凭借专业的法律素养,成功帮助当事人免除了巨额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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