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原告某公司与被告陈某甲、张某甲因合同履行产生纠纷。原告某公司诉称,其与被告之间存在合法的合同关系,并已按约向被告支付了预付货款共计14万元。然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被告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相应的义务,导致原告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原告多次与被告沟通协商并要求退款,但均未能达成一致。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某公司将陈某甲、张某甲共同诉至某县人民法院[案号:(20XX)某04XX初XX号],请求判令两被告连带退还预付货款14万元,并支付自2022年5月13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的利息,同时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法院于2023年5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杨绍伟律师接受被告陈某甲的委托,作为其特别授权代理人参与本案诉讼,全面介入案件处理。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关于合同解除及退款责任的认定。原告主张被告根本违约,要求全额退还14万元预付货款及利息;被告方则对违约责任的归属及退款金额提出异议,认为原告主张的利息计算标准及起算时间缺乏充分依据。其次,关于连带责任的承担。原告要求两被告承担连带退款责任,而被告方认为应当根据各自的实际收款情况和合同约定,明确各自应承担的具体份额,而非笼统地承担连带责任。最后,关于被告内部的责任划分与追偿权。在调解过程中,如何平衡两被告之间的利益,明确一方承担责任后是否享有对另一方的追偿权,成为促成调解的关键难点。
【裁判结果】
经某县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各方当事人本着化解矛盾、节约司法资源的原则,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一、由被告张某甲于2023年7月11日前一次性退还原告某公司预付货款7万元;二、由被告陈某甲于2023年7月20日前一次性退还原告某公司预付货款7万元,被告陈某甲在退还该款项后,自愿放弃对被告张某甲行使追偿权;三、原告某公司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包括对利息的主张及其他相关诉求;四、案件受理费三千余元,减半交纳一千五百余元,由原告某公司自愿负担。上述协议内容系各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法院依法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未自动履行,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履行期限届满后二年内,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