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原告陈某甲与死者秦某乙于2014年登记结婚。秦某乙系某卷烟厂退休职工,与前妻育有子女即被告秦某丙、秦某丁。2009年秦某乙与前妻协议离婚并分割财产,后因家庭矛盾,秦某乙曾起诉二被告要求返还财产等,但经某区人民法院一审、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及某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均被驳回。2019年5月,秦某乙病故。某卷烟厂及某社保局为其家属发放丧葬补助费1.8万余元及一次性抚恤金14.7万余元,共计16.5万余元。原告陈某甲与秦某乙共同生活五年,在其晚年及患病期间尽了主要扶助与照顾义务。因二被告拒绝协商分配上述款项,原告遂委托杨绍伟律师诉至某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一次性抚恤金14.7万余元归其所有。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一次性抚恤金的法律性质及具体分配比例。原告主张二被告与死者关系恶化,未尽赡养义务,不应分配抚恤金;二被告则抗辩称其曾支付部分医疗费并办理了丧葬事宜,履行了赡养义务,要求三人平均分割抚恤金。法院需审查双方对死者生前扶养及死后丧葬的贡献程度,并结合原告年老体弱的实际情况,确定抚恤金的合理分配方案。
【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抚恤金是国家因职工死亡发给直系近亲属的费用,具有精神安慰和物质补偿性质,并非遗产,但可参照遗产分配办法处理。原告作为配偶,与死者共同生活五年,伴随其至生命终点,尽了扶助义务,且年老体弱无劳动能力,从照顾老弱角度应予多分。二被告支付了部分医疗费并办理丧葬事宜,亦应分得相应份额。最终法院判决:一次性抚恤金14.7万余元,由原告陈某甲享有60%即8.8万余元,二被告享有40%即5.8万余元。案件受理费一千余元,由原告负担六百余元,二被告负担九百余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