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原告段某与被告韩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某市某区人民法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段某委托某律师事务所杨绍伟律师作为其特别授权代理人参加诉讼。被告韩某经法院合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法院依法缺席审理。
经法院审理查明,2019年3月至6月期间,被告韩某将其承包的某小区、某市某区某社区某村及某社区自建房装修工程中的墙壁拆除、背沙、装修垃圾清理并运走等工作,交由原告段某完成。2019年7月15日,原、被告双方进行结算,确认被告韩某尚欠原告段某劳务费5.5万余元,并承诺于2019年7月25日前支付完毕,被告同时向原告出具了《欠款单》。2019年8月2日,被告向原告支付了部分款项后,剩余4.9万余元一直拖欠未付。原告遂委托杨绍伟律师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支付拖欠的劳务费4.5万余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原、被告之间是否存在合法的劳务合同关系,以及被告韩某是否应当向原告段某支付拖欠的劳务费用及具体金额。
原告代理人杨绍伟律师指出,原告段某按照被告韩某的要求提供了劳务,双方经结算后被告出具了《欠款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韩某未按约定期限全额支付劳务费,已构成违约。虽然被告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视为放弃答辩和质证的权利,但原告提供的《欠款单》及结算凭证足以证明双方劳务合同关系的成立及被告欠款的事实。被告应当恪守诚实信用原则,按照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履行支付劳务费的义务。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段某与被告韩某之间的劳务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原告已按约提供劳务,被告应当按约支付劳务费。被告拖欠劳务费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被告韩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法可缺席判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法院判决如下:
一、判令被告韩某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原告段某拖欠的劳务费4.5万余元;
二、案件受理费四百余元,由被告韩某负担。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