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原告李某甲、李某乙系死者周某甲之子。2021年4月11日,周某甲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且未戴安全头盔,驾驶悬挂某AXXXXX号标识的电动两轮轻便摩托车,沿某市某区某路行驶。行至某市某区某路与某路交叉口时,未按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与宋某甲驾驶的以57km/h速度通过该路口的某AXXXXX号小型轿车相撞,造成周某甲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及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交警部门认定周某甲承担事故主要原因。宋某甲驾驶的车辆在某保险公司玉溪市分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保额200万元的商业三者险。事故发生后,二原告与宋某甲达成协议,宋某甲一次性垫付丧葬费六万元,超出部分按责任比例承担。因理赔未果,二原告在杨绍伟律师的代理下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二被告赔偿各项经济损失共计66万余元。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在于:一是事故责任的划分及民事赔偿责任比例的认定;二是各项赔偿项目及数额的合理性认定;三是交强险与商业三者险的理赔顺序及具体赔付金额的计算。原告主张被告承担全部或主要赔偿责任,而被告保险公司对部分赔偿项目及金额提出异议,要求按照责任比例进行赔付。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交警部门出具的事故认定书事实清楚,结合相关规定,认定死者周某甲承担70%的民事赔偿责任,被告宋某甲承担30%的责任。法院核定原告的医疗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及财产损失等各项费用共计64万余元。某保险公司玉溪市分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原告18万余元;剩余45万余元按30%责任比例,由宋某甲赔偿13万余元,该部分由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替代赔偿。扣除宋某甲已垫付的六万元,法院最终判决:某保险公司玉溪市分公司在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原告李某甲、李某乙各项费用共计26万余元;同时返还宋某甲垫付的六万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保险公司及原告按比例分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