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23年5月至2024年9月间,被告人韩X成为“决战血流麻将”棋牌软件的“卡商”,通过倒卖该软件内用于创建游戏房间的“房卡”牟利。在此期间,韩X明知他人在该软件上组织网络赌博犯罪,仍向其出售“房卡”。由于韩X在收取“房卡”费用时出现银行账户被冻结等异常情况,便邀请被告人严X提供收款账户,并按收款金额的1%支付报酬。严X明知所收资金系违法犯罪所得,仍提供个人商户收款码供韩X使用。经审计,韩X通过严X提供的账户接收违法资金共计人民币6,078,876.73元,韩X实际获利433,725.77元,严X实际获利60,788.76元。
办案经过
本案由兴山县公安局侦办,两名被告人于2024年9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8日被逮捕。兴山县人民检察院于2025年6月27日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向兴山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5年7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庭审中,公诉机关出示了到案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手机截屏、证人证言、专项审计报告、扣押笔录及被告人供述等证据。两名被告人均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韩X的辩护人提出其具有认罪认罚、坦白、全部退赃等从轻情节;严X的辩护人提出其系从犯、认罪认罚、坦白、全部退赃等从轻或减轻情节。公诉机关初始量刑建议为韩X有期徒刑二年、严X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后调整为韩X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严X有期徒刑十个月。
案件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定,被告人韩X、严X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其提供帮助,情节严重,均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韩X系主犯,严X系从犯。鉴于二人认罪认罚、坦白、退缴全部违法所得,法院采纳了公诉机关调整后的量刑建议,判决如下:
被告人韩X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刑期自2024年9月12日至2026年5月11日)
被告人严X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刑期自2024年9月12日至2025年7月11日)
扣押及退缴的韩X违法所得(含10万元现金及一辆XX汽车)、严X违法所得(60,788.76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严X剩余款项2,670.12元予以退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