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原告王某甲与被告颜某乙于2014年3月10日自愿登记结婚,并于同年5月24日生育女儿颜某丙。婚后双方因性格差异及生活琐事产生矛盾,自2015年10月起因感情不和分居至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王某甲遂向某市某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双方离婚,并要求婚生女颜某丙由其抚养,被告颜某乙每月支付抚养费七百余元至女儿独立生活时止,同时要求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颜某乙委托某律师事务所律师杨绍伟作为其一般授权代理人参与本案诉讼。法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
【争议焦点】
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在于婚生女颜某丙的抚养权归属及抚养费的承担问题。原告王某甲主张由其直接抚养女儿,并要求被告支付较高标准的抚养费。被告颜某乙则基于自身抚养条件、女儿的生活环境稳定性以及原告的实际工作情况,主张由其直接抚养女儿更为适宜。双方对离婚及解除婚姻关系无异议,但在子女抚养权及抚养费金额上存在分歧。如何平衡双方诉求,最大程度保障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与身心健康,成为本案调解的关键。
【裁判结果】
在法院的主持下,经杨绍伟律师与双方当事人充分沟通与释法说理,双方最终自愿达成调解协议:一、原告王某甲与被告颜某乙自愿离婚;二、婚生女颜某丙由被告颜某乙直接负责抚养,原告王某甲自愿自2019年6月起每月15日前支付女儿抚养费三百余元给被告,直至女儿独立生活时止;三、案件受理费三百余元,减半收取一百五十元,由原告王某甲自愿负担。法院经审查认为,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确认。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签名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