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原告唐某与被告李某甲于2011年经人介绍相识,2012年底登记结婚,2015年初生育一子李某乙。婚后初期双方感情尚可,但后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双方分居已达两年多。唐某认为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且无和好可能,遂委托杨绍伟律师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其诉讼请求包括:判决离婚;婚生子由其抚养,李某甲每月支付两千元抚养费;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包括某AXXXXX号牌轿车、某AXXXXX号牌客车、装载机及挖掘机等,并主张向案外人吕某丙转包土地中58.5亩的经营权;要求李某甲偿还借款15.5万元并补偿财产差价39万元。李某甲辩称同意离婚,但主张夫妻共同债务大于共同财产,要求共同财产归其所有并由其负担债务,仅同意每月支付一千元抚养费。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三个方面:其一,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以及子女抚养权的最终归属;其二,夫妻共同财产与共同债务的准确认定与合理分割;其三,涉及案外第三人的土地经营权争议及未经确认的大额债务应如何处理。唐某主张分割向案外人吕某丙转包的土地经营权,并要求李某甲承担相应的财产补偿。李某甲则抗辩称其欠某公司、某信用社及胡某庚、秦某辛等人的多笔大额借款均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双方对此存在重大分歧。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且均认为无和好可能,感情确已破裂,依法准予离婚。婚生子李某乙随唐某生活,李某甲每月支付一千元抚养费至其独立生活时止。在共同财产分割上,某AXXXXX号牌轿车归唐某所有,其余财产归李某甲所有。对于唐某主张的土地经营权,因涉及某合作社及其他社员权益,在第三人未参与诉讼的情况下宜另案起诉。对于李某甲主张的部分大额债务,因债权人未参与诉讼且其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本案不予处理。法院最终判决确认双方认可的共同债务由李某甲负责偿还,并判令李某甲偿还唐某借款15.5万元。案件受理费一千五百余元由唐某负担。
